湘西自治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湘西自治州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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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号:州粮储发〔2023〕29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粮食和物质储备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3-10-17
  • 签署日期:2023-10-17
  • 登记日期:2023-10-17
  • 发文日期:2023-10-17

湘西自治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湘西自治州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湘西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时间:2023-10-17 14:47:08 字体大小:


各县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州局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加强湘西自治州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实现轮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湘西自治州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依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文件,结合湘西自治州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湘西自治州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轮换方式与轮换程序

(一)轮换方式。

1.地方储备粮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以最近粮食生产季生产的新粮等量替换计划指定的库存粮食,并且达到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2.地方储备粮轮换,以粮食储存品质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实行先进先出并按计划均衡轮换制度。不宜存的,必须及时轮换;接近不宜存或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要按照先进先出、确保常储常新、确保储存安全的原则轮换。地方储备粮储存年限一般为稻谷不超过3年,食用植物油不超过2年。

3.每年轮换数量一般为储备粮食储存总量的30%至40%,食用植物油储存总量的50%。

4.地方储备粮轮换可以采取先销后购、先购后销或边购边销等方式。

(二)轮换程序。

5.承储企业应当按规定格式于每年12月底前提出次年地方储备粮轮换的书面申请,本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于次年1月底前下达年度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

6.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变化或调控需要,本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部门会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可对辖区内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进行调整,计划调整情况抄送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7.轮换计划中应明确轮换架空期。地方储备粮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得超过4个月;如遇不可抗力或者宏观调控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超过规定4个月轮换架空期的承储企业不享受超出部分的利息、保管费等财政补贴。

8.承储企业应当按照轮换计划文件的要求加强对地方储备粮轮换工作的组织落实做到严格制度规范流程压实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储备粮的轮换。承储企业特殊情况需延期轮换的需按程序审批。未经批准自行决定轮换(串购)的视同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

9.地方储备粮轮换购销主要通过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也可以通过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符合国家、省、州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轮换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留6年。

10.地方储备粮入库前和入库后,本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部门应牵头组织开展入库前空仓(罐)验收和入库粮油质量、数量确认及财务检查核查。相关程序严格按照《湘西自治州地方储备粮轮换验收工作实施方案》(州粮储发〔2022〕30号)组织实施。

11.承储企业应当在出入库作业中充分利用智能粮食系统,并通过系统进行业务数据上报,应当保障粮食出入库及仓储各业务节点摄像头、粮情、计量、监测等设备正常运行,确保智能粮食系统能够准确记录完整、真实、可靠的业务数据,严禁随意修改自动生成的各类数据。确因误操作导致数据失真,需要人工修正的,应严格落实审批程序并存档备查。

二、规范出入库质量管理

(三)入库必检与出库必检。

12.地方储备粮轮换收购实行食品安全指标先检后收和粮食收购入库质量检验制度。不符合储备粮食质量安全要求和规定,经整理后仍不达标的,不得入库。

13.粮食入库平仓后应当进行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验收检验,验收检验合格的,方可作为地方储备粮。轮入的粮食,应当是最近粮食生产季生产的新粮,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国家标准中等(含)以上质量标准,储存品质为宜存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规定。

14.地方储备粮轮换销售实行出库检验制度,检验项目应包括常规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检验报告随货同行。在储存期间施用过储粮药剂且未满安全间隔期的,还应当增加储粮药剂残留检验,检验结果超标的暂缓出库。未经出库检验的,不得出库销售;经检验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不得作为食用用途出库销售。

(四)扦样检验。

15.地方储备粮入库验收检验和出库检验由本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承担。承检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的10日内指派不少于2名专业技术人员赴承储企业现场扦样,不得由承储企业送样检验。

16.扦样人员到达承储企业后,应按要求实施扦样、分样和封样,做好样品信息记录。扦样场所、储存环境、样品信息以及扦样过程重要节点应当录像。相关样品信息记录和影像资料留存备查,留存时间应当不少于6年。

17.散装粮食扦样。扦样的粮食应当已形成规范的粮堆形态(粮面可有正常的垄沟等)。高大平房仓以不超过2000吨为一个检验单位,分区扦样,每增加2000吨应当增加一个检验单位。

食用植物油扦样。散装油以一个油罐(货位)为一个检验单位,从罐顶检查口或者取样口用油脂扦样器分层扦样。

18.承检机构完成扦样后,一般应在10到2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以纸质文档形式向委托部门报送检验结果。承检机构对临界值和超标样品,要认真进行复查,确保检验数据准确、可靠。

(五)检验与判定。

19.原粮(稻谷)检验的主要项目应当包括:出糙率、整精米率、杂质、水分、黄粒米、谷外糙米、互混率、色泽气味,脂肪酸值,镉、黄曲霉毒素B1,其他需要检验的项目。

食用植物油检验的主要项目应当包括:水分、杂质、酸值、过氧化值、色泽、气味滋味、透明度,其他需要检验的项目。

成品粮检验的主要项目应当包括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质量指标。

20.粮食检验机构应逐项对质量检验项目进行判定,质量检验结果有一项不符合政府相关质量要求的,综合判定为不达标。稻谷和菜籽油分别按照《稻谷》国家标准(GB 1350)和《菜籽油》国家标准(GB/T 1536)判定等级。

21.稻谷和食用植物油储存品质分别按《稻谷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 20570)国家标准和《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等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和判定。判定结果分为宜存、轻度不宜存、重度不宜存。

22.食品安全检验项目按照相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和判定,有一项超过标准限量的,判定为不合格。

23.对于一个货位粮食数量超过2000吨形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检验单位的每个检验单位应当单独进行检验和判定。所有检验单位都符合要求以同一货位各检验单位检验结果的加权平均值(以代表数量为权重)作为该货位整体检验结果;有一个检验单位质量指标或者储存品质指标不符合要求即判定整个货位相关指标不符合要求;有检验单位食品安全指标不合格的应当判定为“该货位存在食品安全不合格粮食”。

24.承储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0个自然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检申请并充分说明理由,处理原则按照《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和《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25.相关粮食和储备部门收到复检申请后,认为存在检验程序不规范等情形需要复检的,原检验机构应当复检;或者另行安排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并通知初检机构。原则上使用备份样品进行复检,必要时可重新扦样进行复检。

三、规范账务管理

(五)规范账卡簿管理。

26.承储企业应当在地方储备粮入仓前,指定保管人员专门负责粮油进出仓及保管工作,对相关账卡簿记载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对保管期间粮食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负责。

27.承储企业应当按货位及时制作“库存粮油货位卡”,准确记录粮油的品种、数量、产地、生产年份、粮权所有人、粮食商品属性、等级、水分、杂质等信息,并将卡片置于货位的明显位置。

28.承储企业应当建立专门的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账目记载规范,记账凭证和原始单据保存完好;库存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准确记录、及时更新货位卡和有关账目。储存周期结束后,保管总账和分仓保管账应当及时整理归档,存档期不少于5年。

(六)规范财务管理。

29.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封闭运行管理,做到库贷挂钩、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承储企业根据轮换批准文件向其开户的农业发展银行申请贷款。

30.地方储备粮的财政补贴在中央下达的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中央下达的粮食风险基金不足部分,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纳入本级粮食风险金管理。

31.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粮食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有关粮油业务会计处理指引》(国粮财〔2021〕281号)要求,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完善内控体系建设。

(七)规范统计管理。

32.承储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等3项制度的通知》(国粮粮规〔2021〕250号),切实提高粮食统计数据质量,更好地发挥统计工作在服务宏观调整中的重要作用。

33.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更新粮食经营台账的通知》(湘粮办调〔2022〕40号)规定的格式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台账应当按日将所发生的粮油品种收支存情况登记,月末进行汇总。记账凭证按顺序、按月进行汇总装订。

34.承储企业在粮食轮换收购时,应当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按时填报粮食收购进度五日报表、地方储备粮油收支平衡月报表、商品粮油收支平衡月报表等,且据粮食经营台账按时间节点填写,确保统计报表中各项数据的一致性、准确性、完整性。

地方储备粮包括省级储备粮、级储备粮和县级储备粮。湘西自治州地方国有粮食企业承储的州级储备粮和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工作严格按本通知要求执行,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工作按照《湖南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湘粮调2021128号)文件及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湘西自治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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