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州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每年3月底前均按要求编制和发布上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2号)精神,要求各级各部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建立指标统一、项目规范、口径一致、数据准确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有关统计指标、数据口径的要求发生了重大变化。现就做好201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编制和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既是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全面总结,是政府接受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也是政务公开考核重要内容。各县市、湘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州直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确保按期完成编制工作,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
二、规范格式内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201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参考样本)》(附件1)的样式,结合本区域或本单位工作实际,进一步总结和充实内容。同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指标填报说明》(附件3)的统一口径,准确、规范填报《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样表)》(附件2),确保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格式规范、内容全面、数据准确。
三、具体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湘西经济开发区和州直有关单位务必于2月10日前完成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分别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在完成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和公布的同时,积极督促县市有关单位、乡镇(街道)编制和及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将2014年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和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按时报送州政务公开办(联系电话:8233025,电子邮箱:xxzwgkb@163.com)。
(三)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在编制完成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后,要在州政府门户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各自单位“公开年报”栏目,以及本单位网站专栏,及时对外公开发布。州政府门户网政府没有信息公开专栏的单位,要在本单位网站对外公开发布。
(四)州政府法制办负责汇总全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行政复议情况,提供制发规范性文件制发详单;州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汇总全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行政诉讼情况;州监察局负责汇总全州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投诉及其处理情况;州电子政务办负责填报州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情况。
附件:1.201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参考样本)
2.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样表)
3.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指标填报说明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19日
附件1:
201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参考样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精神,特向社会公布2014年度××县市(或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本报告由概述,主动公开情况,回应解读情况,依申请公开情况,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举报投诉情况,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和附表共九个部分组成。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本报告的电子版可在××网站下载(县市标注各自政府网站,湘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标注“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网”www.xxz.gov.cn及本单位网站)。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联系(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
一、概述
简要介绍本级政府或本单位贯彻落实《条例》的举措和进展情况。
二、主动公开情况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有关数据统计、分析和亮点情况介绍;
(二)政府信息公开方式。通过政府网站或单位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政府公报、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和其他渠道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三、回应解读情况
通过新闻发布会、政府网站在线访谈、网络问政平台、领导信箱、政策解读、微博微信等渠道和方式,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情况。
四、依申请公开情况
(一)依申请公开申请情况。指当面、传真、网站、信函申请公开及其统计分析情况;
(二)对依申请公开事项的处理情况。包括申请公开办结、申请答复情况及其统计分析;
(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举报投诉情况
受理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举报投诉情况和处理结果。
六、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建设及其接受查阅统计情况;
(二)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职或兼职人员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财政与实际支出情况。
七、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八、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九、附表
附件2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样表) ( 年度)
填报单位(盖章):
统 计 指 标 |
单位 |
统计数 |
一、主动公开情况 |
—— |
|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
条 |
|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
条 |
|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
件 |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 |
|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
其中:动态信息 |
条 |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信息 |
条 |
|
人事信息 |
条 |
|
统计信息 |
条 |
|
财政信息 |
条 |
|
其他信息 |
条 |
|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
二、回应解读情况 |
—— |
|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
次 |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
—— |
|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
次 |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
次 |
|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
篇 |
|
4.网络问政平台回应事件数 |
次 |
|
5.领导信箱回应事件数 |
次 |
|
6.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
次 |
|
7.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
次 |
|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 |
|
(一)收到申请数 |
件 |
|
1.当面申请数 |
件 |
|
2.传真申请数 |
件 |
|
3.网络申请数 |
件 |
|
4.信函申请数 |
件 |
|
(二)申请办结数 |
件 |
|
1.按时办结数 |
件 |
|
2.延期办结数 |
件 |
|
(三)申请答复数 |
件 |
|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
件 |
|
2.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件 |
|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
件 |
|
涉及商业秘密 |
件 |
|
涉及个人隐私 |
件 |
|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
件 |
|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
件 |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件 |
|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
件 |
|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
件 |
|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
件 |
|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
件 |
|
四、行政复议数量 |
件 |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件 |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
五、行政诉讼数量 |
件 |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
件 |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
六、举报投诉数量 |
件 |
|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
万元 |
|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 |
|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
个 |
|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
个 |
|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
人 |
|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
人 |
|
2.兼职人员数 |
人 |
|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 护等方面的经费)
|
万元 |
|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 |
|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
次 |
|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
次 |
|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
人次 |
|
单位负责人: 审核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附件2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指标填报说明
一、主动公开情况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指按照《条例》规定,统计年度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按条计算。凡公文类政府信息,1件公文计为1条,部分内容公开的公文也计为1条。其他政府信息,1份完整的信息(或其中部分公开的信息)计为1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不重复计算。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的同一条政府信息计为1条信息;部门联合发布的信息以牵头制作该信息的部门为填报单位;各单位转载、转发的信息不计入本单位统计数量。
2.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指主动公开的规范性文件总条数。
3.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指制发规范性文件总件数,应为主动公开数和未主动公开数的合计数。
4.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政府公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5.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各级政府网站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包括动态信息、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信息、人事信息、统计信息、财政信息和其他信息。
6.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7.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8.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方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二、回应解读情况
9.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指回应涉及本单位职责的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的次数。
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不重复计算。以多种形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的计为1次回应;联合发布的回应情况以回应该热点或舆情的牵头负责单位为填报单位;各单位转载、转发的回应情况不计入本单位统计数量。
10.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指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而参加或举办的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的总次数。
11.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指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而参加各类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的总次数。
1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指本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或新闻发言人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在政府网站接受在线访谈的总次数。
13.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指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在政府网站接受在线访谈的总次数。
14.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指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政策解读稿件的总篇数。
15.网络问政平台回应事件数:指通过政府网站网络问政平台回应事件的总次数。
16.领导信箱回应事件数:指通过州长信箱或县长信箱、局长信箱等领导信箱回应事件总次数。
17.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博、微信回应的热点事件总次数(同一事件多次回应计为1次)。
18.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指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其他方式回应的热点事件总次数(同一事件多次回应计为1次)。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19.收到申请数:指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总件数,申请应为书面形式或数据电文形式(应等于当面申请数、传真申请数、网络申请数、信函申请数4项之和)。
20.当面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到承担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受理点提出申请的件数。
21.传真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22.网络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网上提交申请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23.信函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信函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24.申请办结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提申请办结的总件数(应等于按时办结数和延期办结数2项之和)。
25.按时办结数:指根据《条例》规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件数。
26.延期办结数:指根据《条例》规定,在延长的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件数。
27.申请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提申请的答复的总件数(应等于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同意公开答复数、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不同意公开答复数、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申请信息不存在数、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8项之和)。
28.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方式和途径的答复件数。
29.同意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0.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同意部分公开的答复件数。
31.不同意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2.涉及国家秘密: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国家秘密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3.涉及商业秘密: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商业秘密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4.涉及个人隐私: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个人隐私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5.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6.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的答复件数。
3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8.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答复件数。
39.申请信息不存在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答复件数。
40.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申请内容不明确,告知其作出更改、补充的答复件数。
41.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应通过咨询、信访、举报等其他途径办理的答复件数。
四、行政复议情况
42.行政复议数量: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且被复议机关受理的件数(应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被依法纠错数、其他情形数3项之和)。
43.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指已办结的行政复议申请中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44.被依法纠错数:指已办结的行政复议申请中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45.其他情形数:指行政复议申请中除已办结的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和被依法纠错数以外情形的件数。
五、行政诉讼情况
46.行政诉讼数量: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且被法院受理的件数(应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被依法纠错数、其他情形数3项之和)。
47.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指法院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件数。
48.被依法纠错数:指法院判决或裁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49.其他情形数:指除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和被依法纠错数以外情形的件数。
六、举报投诉情况
50.举报投诉数量: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相关举报或投诉,且予以受理的件数。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51.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指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取的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总金额。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52.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指按照《条例》规定确定承担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专门机构个数。
53.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指按照《条例》要求设置的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的场所总个数。
54.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指具体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人数(应为专职人员数和兼职人员数2项之和)。
55.专职人员数:指专门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人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56.兼职人员数:指在承担其他工作的同时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人数。
57.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指行政机关为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而纳入财政预算的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58.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指召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的次数。
59.举办各类培训班数:指围绕政府信息公开业务举办的各类短期、中期、长期培训班次数。
60.接受培训人员数:指到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培训班接受培训的工作人员人次数。
除特别说明外,报表中如没有需填报的数据,则填“0”;涉及费用或经费的数据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