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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办理指南

  • 2021年11月08日 14时54分
  • 来源:

                                             

  

湘西自治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办理指南

  

  
  

  

  

湘西自治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编制

20219


  

湘西自治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办理指南

  

  

粮油仓储单位申请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涉及提供单位经营场所或仓储设施的产权证明或者有效租赁合同时,可以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填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可以在湘西自治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务网站相应事项办理指南中下载。

    一、适用范围

湘西州范围内办理粮油仓储单位备案

    二、设定依据

1.《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9年第5号)第六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2.《湖南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湘粮储〔201133号)第八条,粮油仓储单位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四)单位经营场所或仓储设施的产权证明或者有效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条件

仓容规模150吨以上或者罐容规模50吨以上,且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附件一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

    四、承诺的方式

审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五、承诺的效力

审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六、不实承诺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将纳入信用记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七、办理程序

1.申请人在湘西自治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务网站相应事项办理指南中下载打印或在湘西自治州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现场领取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认真阅读告知事项和承诺内容后,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签署姓名并填写申请日期。

2.申请人在湘西自治州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现场提交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连同其他申请材料,或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连同其他申报材料进行电子化,一并上传至湘西自治州网上政务服务旗舰店。

3.湘西自治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收到备案申请后,符合告知承诺证明事项要求的,按照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有关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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