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州湘谷粮油高标准粮库升级改造建设项目
采购项目名称:湘西州湘谷粮油高标准粮库升级改造建设项目
采购人:湘西湘谷粮油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编号:XXXCCG-2024-015
采购代理机构:湘西鑫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4年9月
目录
第一章磋商邀请
第二章磋商须知
磋商须知前附表
磋商须知正文
一、说明
二、磋商文件
三、响应文件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七、其他规定
第三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第四章采购需求
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
第一章磋商邀请
湘西鑫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湘西湘谷粮油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对湘西州湘谷粮油高标准粮库升级改造建设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一、项目概况
1、采购项目名称:湘西州湘谷粮油高标准粮库升级改造建设项目
2、采购代理编号:XXXCCG-2024-015
二、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序号 |
项目名称 |
简要技术要求 |
数量 |
采购项目预算 (元人民币) |
服务期限 |
备注 |
01 |
湘西州湘谷粮油高标准粮库升级改造建设项目 |
详见采购需求 |
1批 |
384820.00元 |
30日历天 |
/ |
1、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政府采购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包括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
2、采购进口产品:本采购项目拒绝 进口产品。
三、供应商资质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6、联合体响应。本次采购(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响应。接受联合体响应的,联合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四、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磋商文件售价
1、凡有意参加投标供应商,请于2024年9月23日至2024年9月29日17:30时止(北京时间,下同),登录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http://lshwzcbj.xxz.gov.cn/)查看采购公告,并持法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于湘西鑫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吉首市镇溪办事处文艺路15号)获取文件。并于2024年10月9日9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采购文件每套300元,售后不退。获取采购文件时现金缴纳。
2、各投标供应商自行在以上网站下载或查阅采购相关文件和资料等,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采购代理机构概不负责。
五、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1、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24年10月9日9时00分~9时30分(北京时间);
2、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2024年10月9日9时30分(北京时间);
3、递交地点:湘西鑫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五楼开标室;
4、响应文件递交给湘西鑫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组织开标工作人员;
5、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六、公告期限
1、本招标公告在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http://lshwzcbj.xxz.gov.cn/)发布。公告期限从本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2、在其他媒体发布的招标公告,公告内容以本招标公告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公告期限自本招标公告指定媒体最先发布公告之日起计算。
七、询问及质疑:
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如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潜在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或招标公告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获取招标文件之日或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八、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名 称:湘西湘谷粮油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吉首市乾州街道东一环(南)28号(景天检车对面)联系人:胡先生
电 话:18974373761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湘西鑫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吉首市镇溪办事处文艺路15号
联系 人:杨德才 谭锋
电 话:1557692428118207438408
第二章磋商须知
磋商须知前附表
注:请在方框□内划√选择,在“条款号”内限选一项。(本项目采用的条款用“■”标示)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一、说明 | ||
第二章第1.1款 |
采购项目 |
湘西州湘谷粮油高标准粮库升级改造建设项目 |
第二章第2.1款 |
采购人 |
名 称:湘西湘谷粮油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吉首市乾州街道东一环(南)28号(景天检车对面) 联系人:胡先生 电 话:18974373761 |
第二章第2.2款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称:湘西鑫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吉首市镇溪办事处文艺路15号 联系 人:杨德才 谭锋 电 话:1557692428118207438408 |
第二章第2.3款 |
供应商的邀请方式 |
■发布公告 □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 □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 |
第二章第3.1款 |
供应商资格条件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6、联合体响应。本次采购(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响应。接受联合体响应的,联合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第二章第6.1款 |
联合体形式 |
■不接受 □接受 |
第二章第6.2款 |
对联合体各方的要求 |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第二章第7.1款 |
现场勘察 |
■采购人不组织 □采购人组织,时间:地点:联系人: |
第二章第8.1款 |
采购进口产品 |
■本项目拒绝采购进口产品 □本项目已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 |
第二章第9.1款 |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 1、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 2、其他。 |
■否 □是,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期)内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 |
第二章第9.2款 |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 1、非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 2、环境标志产品;3、两型产品; 4、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5、其他。 |
□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 ☑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20%(工程项目为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10%。 2、小型、微型企业参加联合体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其在合同金额占联合体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2%-3%(工程项目为1%—2%)的价格扣除。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
第二章第9.6款 |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
有融资需求的,可向本附表附页1所列银行咨询或登陆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 |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
有履约担保或融资担保需求的,可向本附表附页2所列担保机构咨询或登陆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格式见附页3。 | |
二、磋商文件 | ||
第二章第10.2款 |
磋商文件的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
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中非实质性条款偏离项数之和>10项将导致无效投标。 |
第二章第11.1款 |
提供磋商文件期限 |
详见磋商公告 |
第二章第11.2款 |
领取或购买磋商文件时应提供的资料 |
详见磋商公告 |
第二章第12.1款 |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
详见磋商公告 |
三、响应文件的编写 | ||
第二章第16.4款 |
采购项目预算 |
采购项目预算:384820.00元,最高限价:384820.00元,供应商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否则属无效响应。 |
第二章第17.3款 |
非制造商的证明文件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经销、或代理投标货物、或为投标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 |
第二章第18.1款 |
样品提供及样品提交的时间、地点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提交的样品:,提交的时间:、地点:。 |
第二章第19.1款 |
磋商保证金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 |
第二章第20.1款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90日(日历日) |
第二章第21.1款 |
响应文件份数 |
叁份(正本一份,副本二份;电子U盘一份) |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 ||
第二章第22.2款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采购项目响应文件 委托代理编号: 供应商名称: 在年月日时分(星期)之前不得启封 |
第二章第24.1款 |
响应文件的递交地点 |
湘西鑫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五楼开标室 |
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 | ||
第二章第31.2款 |
评审因素和标准 |
见附页4 |
第二章第31.3款 |
最后报价调整 |
☑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20%(工程项目为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10%。 2、小型、微型企业参加联合体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其在合同金额占联合体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2%-3%(工程项目为1%—2%)的价格扣除。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
第二章第31.5款 |
技术、商务、价格得分或总得分调整 |
/ |
第二章第31.6款 |
多处或部分获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计算方法 |
/ |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 ||
第二章第37.1款、 |
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http://lshwzcbj.xxz.gov.cn/) |
第二章第39.3款 |
履约担保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履约担保的金额为: |
七、其他规定 | ||
第二章第41.1款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合同约定支付。 |
第二章第42.1款 |
其他规定 |
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1、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2、信用信息查询的截止时点:至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止。 3、信用信息查询记录的具体方式: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查询渠道进行查询。 4、信用信息查询记录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查询记录的网上打印件。 5、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留存备查。 |
附页1
湖南省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合作银行及联系人名单
银行名称 |
联系人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 |
刘波 |
名城支行客户经理 |
13874998873 |
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 |
肖勇光 |
分行高级经理 |
13755192647 |
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分行 |
黄飞燕 |
营业部总经理 |
13308463468 |
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分行 |
蒋寒奇 |
营业部中小企业客户经理 |
13548982975 |
兴业银行长沙分行 |
刘栅延 |
支行行长 |
13337316405 |
兴业银行长沙分行 |
蒋修远 |
支行客户经理 |
18607310422 |
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分行 |
邓永胜 |
岳麓支行副行长 |
13617319650 |
中信银行长沙分行 |
蔡学军 |
公司银行部负责人 |
13055167195 |
中信银行长沙分行 |
宋学农 |
银行部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 |
0731-845822141 |
附页2
湖南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信用担保机构名单
信用担保机构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中国投资担保公司 |
何嘉 |
010-88822659/13718642233 |
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蔡建雄 |
0731-84172390-201/15573193555 |
湖南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
彭球 邓霞英 |
0731-89761702/138759809060731-89761706/13574125851 |
附页3
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
编号:
(采购人):
鉴于你方与(以下简称供应商)于年月日签定编号为的《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且依据该合同的约定,供应商应在年月日前向你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可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履约保证金担保:
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一)在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1.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2.主合同约定的应当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1)未按主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和期限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
(2)。
(二)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总额的%数额为元(大写),币种为。(即主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供应商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供货/完工期限届满后日内。
如果供应商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向你方支付上述款项。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证明供应商违约事实的证明材料。
如果你方与供应商因货物质量问题产生争议,你方还需同时提供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或经诉讼(仲裁)程序裁决后的裁决书、调解书,本保证人即按照检测结果或裁决书、调解书决定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2.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在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
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合同约定的货物\工程\服务全部验收合格的,自验收合格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终止。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终止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
4.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履行期限,我方保证期间仍依修改前的履行期限计算,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五、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反主合同约定致使供应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供应商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供应商应缴纳的保证金义务的,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供应商不能履行供货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法院。
七、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
年月日
附页4
评审因素和标准
序号 |
评标因素(权重分) |
评标标准 | ||
1 |
价格评分(30分) |
30分 |
投标报价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报价中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该项得分满分30分)。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投标报价权值;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 |
2 |
技术部分 (50分) |
技术参数 |
20分 |
投标人需对采购需求要求内容进行响应,完全符合参数要求的得20分,性能指标及技术参数属负偏离或缺漏项的每项扣2分,扣完为止。 ★号条款不满足的视为不合格投标人。 |
智能粮情系统 |
5分 |
测温分机具备耐高温能力,支持高温环境下的温度正常采集,支持工作环境:-40℃~80℃,提供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并加盖公章,提供计5分,未提供不计分。 | ||
3分 |
测温电缆支持防尘、防浪涌、防熏蒸能力,提供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的得3分,提供不全的每缺少1个扣1分,未提供检测报告的不得分。 | |||
5分 |
智能粮情系统技术成熟,软件功能完整,具有计算机软著证书,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的得5分,未提供不得分。 | |||
仓外智能屏 |
5分 |
仓外智能屏需配套符合功能要求的软件系统,具有计算机软著证书,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的得5分,未提供不得分。 | ||
实施方案 |
12分 |
投标人对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进度计划、质量保证措施、风险管理、实施保障措施等进行评价,编写内容合理切合实施方案。 方案合理完善,针对性强的计12分;方案欠完善、欠合理、有缺漏项的每处扣2分,扣完为止,未按要求提供不计分。 | ||
3 |
商务部分 (20分) |
类似业绩 |
10分 |
投标人自2021年10月至今,承接粮库类似建设项目案例,每案例的得2分,共10分;(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不计分)。 |
售后服务 |
10分 |
根据投标人的售后服务方案中维护时间、维护内容、维护技术人员及技术力量、维修响应时间、维护服务等5个方面进行评审。 方案合理完善,针对性强,具有详细的人员安排和响应时间等的计10分;方案欠完善、欠合理、有缺漏项的每处扣2分,扣完为止,未按要求提供不计分。 |
磋商须知正文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磋商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定义
2.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3“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邀请的供应商通过磋商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含资格证明资料),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2.4“磋商小组”是指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
2.5“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资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6“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7“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8“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两型产品”是指湖南省财政厅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或《长沙市两型产品目录》的产品。
2.9“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供应商应当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
3.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满足本章第3.1款资格条件要求及第3.3款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含承担工作及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3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与其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3)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
4.参与磋商的费用
4.1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授权委托
5.1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具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具备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联合体形式
6.1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磋商采购不接受为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
6.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l)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义务、工作、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3)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7.现场勘察
7.1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
7.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7.3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8.采购进口产品
8.1除磋商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8.2本章第7.1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本项目采购活动不限制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性磋商。
9.政府采购政策支持
9.1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属于应当“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按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实行政府采购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9.2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环境标志产品”,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长株潭“两型社会”试验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或《长沙市两型产品目录》的“两型产品”以及中小企业,实行优先采购,按照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有关政策规定,评审时进行价格扣除或加分。实行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的优惠率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9.3产品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的,评审时只有其中一项能享受优先待遇(供应商自行选择,并在报价文件中并填报相关信息及数据);中小企业可以与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中的一项重复计算。
9.4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及加分。
9.5符合本章第9.1款、第9.2款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9.6供应商有融资、担保需求的,具体办理流程可向磋商须知前附表所列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询问。
二、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组成
10.1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
第一章磋商邀请
第二章磋商须知
第三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第四章采购需求
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
10.2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在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明确。
10.3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1.磋商文件的提供期限
11.1磋商文件的提供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具体提供期限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11.2供应商应持磋商文件前附表规定的资料领取或购买磋商文件。
1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2.1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3.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13.1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13.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3.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响应文件
14.一般要求
14.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4.2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4.3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4.4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14.5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15.响应文件的组成
15.1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磋商响应声明
(2)保证金
(3)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
(4)货物或服务方案说明
(5)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6)提供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和清单表
(7)经销商或代理商或为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材料
(8)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
(9)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10)最后报价
15.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5.3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在《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中对应内容注明。
15.4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6.报价
16.1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和范围,以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6.2供应商应按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格式填写。
16.3响应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6.4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预算或其计算方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7.供应商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7.1供应商应提交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7.2如果供应商为联合体,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证明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17.3除磋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不是供应商制造或拥有的,则必须提供经销、或代理采购货物、或采购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
18.样品提供
18.1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在磋商时提供样品的,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1)未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
(2)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与响应文件中提供样品的型号、规格不一致的。
19.磋商保证金
19.1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保证金形式交纳,不得以现金方式交纳,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2﹪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第20.1款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
19.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磋商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9.3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
19.4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9.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本级财政国库:
(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3)确定成交结果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4)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5)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6)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20.响应文件有效期
20.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21.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21.1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磋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21.2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21.3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一式两份,可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但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22.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2.1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盖供应商单位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2.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2.3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23.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3.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3.2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4.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24.1供应商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指定的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24.2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由供应商代表当场查验响应文件的密封状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当场拆封响应文件。
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
25.磋商程序
25.1磋商程序:响应文件审查、磋商(包括澄清)、响应文件评审、提出成交供应商。其中,磋商按本章第30.1款或者第30.2款情形进行。
26.响应文件审查
26.1资格性审查:根据本章第3.1项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对响应文件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条件。
26.2符合性审查: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6.3响应文件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
27.实质性响应
27.1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与磋商文件要求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偏离。偏离指不满足、或不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
27.2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由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认定。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
28.无效响应
28.1磋商小组在对资格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无效响应,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供应商不具备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或存在本章第3.3款情形的;
(2)联合体不符合本章第3.2款规定的;
(3)应交未交磋商保证金或金额不足、磋商保证金缴纳形式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4)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4)响应文件不满足本章第27.1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5)报价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
(6)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
(7)响应文件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及要求的。
29.澄清
29.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9.2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30.磋商
30.1本章第10.2项未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或者磋商文件明确了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内容,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应当直接与响应文件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就价格组织多轮磋商。
(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磋商文件明确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不另行通知。
30.2本章第10.2款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磋商小组可以组织多轮磋商。在每一轮磋商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情况,对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作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以书面形式要求响应文件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26.2款规定对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审查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轮磋商,也不得要求提交最后报价。
(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30.3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或者最后报价应按本章第21.3款规定,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递交给磋商小组。
30.4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价格扣除情况,磋商小组应召集所有参加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当场开封公布,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
30.5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该通知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章第19.4款规定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30.6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及磋商小组要求提交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且又未按本章第30.5款规定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30.7磋商文件在磋商过程中未发生实质性变动的,参加磋商供应商的次轮报价不得高于上轮报价,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31.响应文件评审
31.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价。
31.2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本采购项目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1.3最后报价调整。磋商小组以各供应商最后报价为基础,按照符合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应条件,对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进行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计算价格得分,具体价格扣除比例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1.4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经调整后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31.5涉及政府采购政策优惠对供应商分值进行调整的,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调整供应商的技术、商务、价格得分或总得分。
31.6涉及多处或部分获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其多处或部分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计算方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相关规定。
31.7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评分,并按照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对最后报价进行价格扣除和技术、商务、价格加分后,汇总各供应商的总得分。
32.提出成交供应商
32.1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所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
33.确定成交供应商
33.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33.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34.磋商终止
34.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在本章第37.1款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所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5.重新评审
35.1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6.保密及串通行为
36.1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6.2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资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
36.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37.成交信息的公布
37.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结果信息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
38.询问及质疑
38.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38.2供应商若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按法律、行政法规及湖南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9.成交通知
39.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9.2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9.3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成交通知书后10日内,应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39.4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第39.3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保证金不予退还。
40.签订合同
40.1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40.2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40.3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40.4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四)违反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七、其他规定
41.1采购代理服务费
41.1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41.2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42.其他规定
42.1磋商文件的其他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一、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采购人(全称):(甲方)
供应商(全称):(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1.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
(2)政府采购编号:
(3)项目内容:
2.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
大写:
(2)具体标的见附件。
(3)合同价格形式:。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起始日期:年月日,完成日期:年月 日。总日历天数:天。
地点:
方式:
4.付款:。
5.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请在方框内划√选择):
□提请仲裁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本合同书
(3)成交通知书
(4)响应文件
(5)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6)询价文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其他合同文件。
7.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8.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采购人份、供应商份、政府采购监管部门1份、采购代理机构1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开户银行: 账 号: |
二、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货物类)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成交资格,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资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资料。
(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指明。
2.合同的适用范围
2.1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合同内容根据磋商文件、响应文件而确定。
3.合同标的及金额
3.1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成交结果一致,具体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4.合同价款
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项。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1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5.2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6.货物的验收
6.1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2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3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5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6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7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采购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7.货物包装要求
7.1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7.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8.运输和保险
8.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8.2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
9.质量标准和保证
9.1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第七章采购需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9.2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资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项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权利瑕疵担保
10.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0.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0.3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知识产权保护
11.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1.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2.保密义务
12.1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3.合同价款支付
13.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13.2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13.3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13.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核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13.5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14.伴随服务
14.1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4.2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资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第四章采购需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14.3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违约责任
15.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5.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19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合同的变更
16.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6.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6.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7.合同中止与终止
17.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7.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8.2乙方未在响应文件中说明,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8.3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9.不可抗力
19.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9.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9.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20.解决争议的方法
20.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20.2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3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1.法律适用
21.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22.通知
22.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2.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3.合同生效
23.1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4.附则
24.1本合同未尽事宜,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货物类)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第1.2(6)款 |
项目现场 |
|
第5.1条 |
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
|
第9.2(1)款 |
质量保证期 |
|
第9.2(3)款 |
响应时间 |
|
第13.5条 |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 |
|
第14.2(6)款 |
伴随服务 |
|
第20.2条 |
解决争议的方式 |
|
第24.1条 |
合同未尽事项 |
|
第四章采购需求
1、项目概况
1.1项目背景
为完成政策性粮食监管信息化全覆盖升级改造,保障信息化基础设备、粮情、监控、网络等设备的正常运行及持续在线,真正发挥出智能粮食管理系统功效,实现“可用、管用、好用”的目标,湘谷粮油发展有限公司拟对已建设的智能粮食管理系统粮情检测系统、仓储配套设备及机房相关硬件设备完成软、硬件升级更新,确保系统与监管平台实现持续在线、互联互通,数据质量符合规范要求,网络安全符合国家标准。
1.2项目建设依据
(1)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购销领域监管信息化规范》的通知(国粮规〔2022〕78号)
(2)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湖南省粮食购销领域监管信息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湘粮产〔2023〕38号)
(3)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智能粮食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制度》的通知(湘粮产〔2022〕101号)
(4)《湖南省粮食局关于加快推进粮食行业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通知》(湘粮行﹝2017﹞121号)
(5)《湖南省“十四五”产业发展规划》
1.3项目建设原则
(一)标准化原则:统一标准,资源共享
实现粮库信息化建设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与省粮食局监管平台及其它系统的有效集成和资源共享;库内各信息化系统统一规划、有效整合,避免出现信息孤岛。在实现信息互联互通的同时,还要正确处理成本与效益的问题;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确保系统运行有高度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二)可靠性原则:可靠运行,确保稳定
由于粮库信息系统需要处理大量的业务相关数据,作业数据更需进行实时处理,任何的系统故障都有可能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这就要求系统具有高度的可靠性。系统设计应采用成熟、稳定、可靠的软件技术及硬件设备,保证系统长期安全地运行。
(三)易用性原则:简单易用,便于上手
系统中包含的软件界面应遵循简洁实用、条理清晰、整体协调、特色鲜明的原则,尽量简单易用,给用户良好的体验;用户能够在不掌握较多计算机操作基础的情况下掌握系统的使用和维护方法。
(四)安全性原则:安全保障,防范未然
粮食是的重要战略物资,系统的设计应充分考虑信息安全的重要性,具有必要的信息安全保护和信息保密措施,建立可靠的安全保障体系,具有对非法侵入、非法攻击和网络计算机病毒的防范能力,所采用的保护措施应能保证整个系统正常高效的运转。
(五)先进性原则:技术领先、争创一流
本着实用、可靠的前提下,进一步引入新的自动化、信息化技术和先进的设备,使设计系统能够最大限度地适应技术发展变化的需要,以确保系统的先进性。实现业务信息化、作业自动化、仓储智能化三位一体的智能粮库,争创粮库信息化建设全国一流水平。系统设计方案应使用成熟、先进的软件技术(或产品)和设备,五年内不落后。
(六)扩展性原则:扩展灵活,着眼未来
本系统需考虑到粮库业务未来的发展需要,采用先进的系统架构和技术,便于系统后续的软硬件设备扩展。同时考虑与粮库其它相关信息系统的有效衔接,以确保系统接口的扩展性。
1.4项目建设目标
根据国家局指导意见、规范和数据接口标准,按照“重数据、强监管、促使用、保安全”的原则,完成粮情检测系统升级及信息化业务配套设备升级工作任务,高质量推进粮库信息系统建设、运行管理和应用。“数字粮食”标准规范和科学分析决策体系更加完备,粮食购销领域智能化水平能力大幅提升,系统好用管用。
2、项目采购内容
2.1采购内容
本次项目覆盖湘西湘谷粮油发展有限公司湘谷粮库库区,对0P1、0P2、0P3、0P4、0P6、0P8、0P9、0P11、0P12、0P13共11个仓进行粮情升级改造,其中2个仓进行检修,新装9个仓,采用智能粮情系统,提升粮情远程监测及预警告警能力;增补电子货位卡,内提升仓储保管智能化水平;扩容监控硬盘录像机存储容量,确保监控存储数据满足存储期限要求;升级更换业务办理工作站及机房配套设备,提升业务办理效率,确保信息系统持续稳定在线。具体清单如下: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1 |
智能粮情检测系统 |
套 |
9 |
2 |
电子货位卡 |
套 |
13 |
3 |
其他设备 |
批 |
1 |
2.2总体要求
智能粮情检测系统:
智能粮情检测系统通过粮情测控软件、粮情测控分机、温湿度传感器及测温电缆实现管理库点仓房粮情统一管理,提高库区的粮情数据反馈自动化,减少人工参与,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系统性能要求如下:
1.单台分机支持不少于8通道,检测点不少于1200点。
2.检测范围:
测温范围:-20℃—80℃
测湿范围:1%—99%RH
3.检测误差:
温度误差:≤±1℃
湿度误差:±3%RH
检测重复误差(五次以上测量结果与平均值的最大差值)
温度重复误差:≤±0.2℃
湿度重复误差:≤±2%RH
4.检测速度:检测速度不少于80点/秒。
5.通讯距离:检测系统通讯距离不小于2公里。
系统主要功能要求如下:
(1)支持远程监测:基于TCP/IP网络的粮情检测系统,能多用户进行操作,根据不同的权限内容,查看及管理不同权限下的任务。可通过移动应用远程控制并实时采集各测控分机的温度数据,支持广域网下的命令发送。
(2)粮情分析:根据粮情检测系统的测温信息,对粮仓内的温度分布建立三维模型;对粮仓某个时间段内的三温走势进行图形化展示。
(3)粮情预警:提供粮情坏点、设备掉线、高温等异常预警功能,对异常情况进行统计推送。
(4)粮情监管:粮情数据实时读取,减少库区保管员定期上传测温数据的工作。上级监管部门可以实时访问下级库区各仓房粮情数据,保证粮情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电子货位卡:
电子货位卡是一种现代仓库管理工具,可通过数字化手段来提高仓库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安全性,是现代物流和仓储管理中不可或缺的工具。
电子货位卡主要安装在仓房工作间内,需通过软件系统直观展现当前廒间货位相关信息,包括廒间基础信息、出入库信息、粮情信息、质检信息、轮换信息、保管信息及打卡巡仓信息等。
★与省智能粮食管理系统集成:
智能粮情系统可与省级智能粮食管理系统建立接口进行对接,满足上级管理部门对粮库储备粮及相关业务的实时、远程监管要求。
2.3主要设备清单及技术参数
湘西州湘谷粮油高标准粮库升级改造建设清单 | ||||||||
序号 |
产品名称 |
产品描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
一、粮情检测设备 | ||||||||
1 |
测控分机 |
通过连接仓内测温电缆及温湿度传感器实现粮仓温湿度粮情检测。 |
台 |
9 |
|
|
OP1,OP2,OP3,OP4,OP6,OP8,OP9,OP10,OP11,OP12,OP13共11个仓,其中2个仓进行检修,新装9个仓。 | |
2 |
仓温仓湿传感器 |
1.温度传感器采用DS2438的数字式温度传感器,湿度传感器采用高稳定性湿度传感器; |
个 |
9 |
|
|
| |
3 |
外温外湿传感器 |
1.温度传感器采用DS2438的数字式温度传感器,湿度传感器采用高稳定性湿度传感器; |
个 |
1 |
|
|
| |
4 |
数字测温电缆 |
1.测温电缆长7米,配置4个传感器,采用两线制;配AMP防熏蒸接头; |
根 |
315 |
|
|
| |
5 |
测温主线 |
定制:采用双绞2*0.5镀锡铜小线+抗拉钢丝,外皮采用食用级高密度聚乙烯材料。 |
米 |
405 |
|
|
| |
6 |
测温主线插头注头 |
定制:采用专用的防熏蒸接插件 |
对 |
72 |
|
|
| |
8 |
电源线 |
RVV2*1.0,纯铜线芯。 |
米 |
270 |
|
|
| |
9 |
通信网线 |
UTP5E |
米 |
270 |
|
|
| |
10 |
运输、辅材及安装调试 |
含设备安装、实施及其他辅材费用 |
仓 |
9 |
|
|
| |
11 |
上级平台接口对接 |
粮情数据可上报湖南省智能粮食系统,提供省系统粮情监控接口对接服务 |
项 |
1 |
|
|
| |
二、其他设备 | ||||||||
1 |
电子货位卡 |
硬件配置 |
27寸壁挂电容触摸屏 |
台 |
13 |
|
|
其中10块安装在仓房工作间内 |
功能描述 |
支持单仓基础信息展示,可快速掌握仓房结构和容量,有效规划存储空间;可实时更新粮食库存数据,包括数量、种类、入库时间及仓内监控视频,为库存管理提供准确信息支持。 | |||||||
支持单仓质检信息展示,可以协助管理人员监控粮食的质量状况,及时发现粮食品质问题;可对粮食品质进行评估和分类,为粮食的后续处理提供依据;通过质检信息可以记录质检信息可追溯粮食的质量监测情况,保证粮食来源可追溯和品质可控。 | ||||||||
支持单仓出入库信息展示,通过出入库信息可以清晰记录粮食流向,包括粮食的来源和去向,有助于追踪粮食的流动轨迹,确保粮食安全和可追溯性。 | ||||||||
支持单仓轮换信息展示,可以管理粮食存储时间,合理安排粮食储存顺序,避免长时间存放导致粮食品质下降或浪费问题。 | ||||||||
支持单仓作业记录功能,可记录通风、熏蒸作业情况,保证粮食的安全质量。 | ||||||||
支持保管员信息录入及展示,包括工作经验、技能等信息,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工作任务,提高工作效率。 | ||||||||
支持巡仓打卡功能,通过摄像头进行实时拍照,可清晰了解仓储工作人员的进出情况,有助于对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和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价,及时发现并解决粮仓中的问题。 | ||||||||
支持定期巡仓记录功能,可及时发现仓内安全隐患和仓内粮食贮存情况,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保护粮食质量,确保安全运行。 | ||||||||
2 |
客户端工作主机 |
国际一线品牌,配置不低于i7-12700/16G/128GB+1TB |
台 |
1 |
|
|
| |
3 |
服务端工作主机 |
国际一线品牌,配置不低于i7-12700/16G/128GB+1TB |
台 |
1 |
|
|
| |
4 |
监控硬盘 |
8TB容量,3.5英寸SATA3.0接口,5400RPM |
个 |
10 |
|
|
视频保留不低于90天(SMART264编码) | |
5 |
UPS |
6KVA/6KW兼容机架/塔式安装方式,适配不同安装环境,体型小巧,极致高密,有效节省安装空间(6kVA高度仅1U) |
台 |
2 |
|
|
一个机柜配一台 | |
6 |
电池包 |
每台UPS配备2个电池包(单个电池包内含12V-9Ah电池20节) |
个 |
4 |
|
|
一台UPS配两块电池 |
3.项目服务要求
供应商应免费将所供产品运输到用户指定地点,用户组织产品供货验收合格后,根据用户要求实施产品的安装调试。
3.1安装调试要求
安装地点:采购人指定施工地点,所有运输保险和系统集成等费用均应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项目建设工期要求: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项目工期为一个月。供应商需提供满足项目实施的各类辅件,需要对新购设备按用户要求安装到位。供应商最终需要确保整个项目实施完成。在合同签订后随项目推进情况到采购人提供的现场免费安装、调试设备、系统开发、确保系统通过验收并正式交付使用。
安装标准:符合我国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和技术标准,所有的设备必须保证同时安装到位。
调试所需专用工具设施材料由供应商自备、自运到现场,完工后自费搬走。
供应商所作的详细设计应完全满足用户的需求,同时不得与方案有实质性改变。
3.2售后服务要求
整体项目在验收合格后,提供软硬件产品不低于1年质保,含软件更新,故障维护等。
保质期内因设备本身缺陷造成各种故障应由卖方免费技术服务和维修。
在维护期内提供7×24小时应急响应服务。在接到用户故障通知后30分钟内响应,如果是重大故障导致业务中断等问题,须在15分钟内响应。对于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严重故障,供应商资深工程师及其它相关技术人员必须在4小时内赶到现场,查找原因,提出解决方案,并工作直至故障修妥完全恢复正常服务为止,一般要求保证系统在24小时之内修复。
保修期结束前,须由供应商技术人员和采购人代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任何缺陷必须由供应商负责修理,在修理之后,供应商应将缺陷原因、修理内容、完成修理及恢复正常的时间和日期等报告给采购人,报告一式两份。
3.3项目培训要求
(1)现场培训
在所有产品部署现场,供应商负责用户的现场技术培训,包括产品的功能、部署条件、部署步骤和注意事项、产品升级、日常维护事项等方面,使用户达到能独立进行管理、维护测试和故障处理等工作,以使所提供的软硬件产品能够正常、安全的运行。
(2)课程培训
供应商应提供专门的课程培训,包括理论教授,问题讨论和上机操作,以便采购人能够迅速掌握相应的培训内容。
应提供详细的培训计划,包括课程的内容、资料讲义、授课方式、课程目标。
(3)培训费用
所有培训所涉及的所有费用应由供应商出资,不得另行向采购人收取。
4.项目验收要求
供应商应提供设备的有效检验文件,经采购方认可后,与合同的性能指标一起作为设备验收标准。采购方对设备验收合格后,双方共同签署验收合格证书,验收中发现设备达不到验收标准或合同规定的性能指标,必须更换设备,并负担由此给用户造成的损失,直到验收合格为止。
供应商应提供设备的验收标准和检测办法,并在验收中提供采购方认可的相应检测手段,验收标准应符合中国有关的国家、地方、行业的标准,如若成交,经采购方确认后作为验收的依据。
5、其他说明
5.1交货时间及地点: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并接到采购人下发供货指令后,30日历天内完成生产、运送、安装调试并达到验收标准。
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付款条件:双方合同中约定。
5.2供应商应对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便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中标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和安装施工过程中,不得以不完全了解项目现场情况为由,提出任何形式的增加安装工程造价或索赔要求。供应商踏勘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概由供应商自负。
5.3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应包含以下十个部分:
一、磋商响应声明
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二、磋商保证金缴纳证明材料
三、供应商的资格证明资料
附件3: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附件4:磋商文件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证明资料
附件5:磋商文件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资料
四、货物或服务方案说明
附件6:货物或服务方案说明
五、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附件7: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六、提供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资料和清单表
附件6-1:中小企业声明函
附件6-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附件6-3:监狱企业声明函
七、经销商、或代理商、或为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材料
八、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
附件8-1:报价一览表
附件8-2:分项价格表
九、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十、最后报价
一、磋商响应声明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的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代理编号:)的全部内容,知悉参加竞争性磋商的风险,我方承诺接受磋商文件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
一、我方同意在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90日内(响应文件有效期)遵守本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我方提交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二份及电子版一份,并保证响应文件提供的数据和资料全部内容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否则,愿承担《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采购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四、我方愿意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
五、我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在获得成交资格后,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六、我方在此声明:
(一)我方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我方与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或者与其他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
(三)我方未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
(四)我方承诺(承诺期:成立三年以上的,为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三年内;成立不足三年的,为实际时间):
(五)我方依法缴纳了各项税费及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没有偷税、漏税及欠缴行为。
(六)我方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存在重大违法记录。
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响应时提供)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
日期:年月日
附件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名称:
注册号:
注册地址:
成立时间: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经营范围:主营:;兼营:
姓名:性别: 年龄: 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日期:年月日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职务)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姓名、职务)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1)签署、澄清、补正、修改、撤回、提交(项目名称、采购代理机构编号、包号)响应文件;(2)签署并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及最后报价;(3)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4)询问、质疑、投诉等相关事项,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件1,原件)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二、磋商保证金缴纳证明材料
备注:本项目不需要提供保证金
三、供应商的资格证明资料
附件3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盖供应商单位章
供应商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 ||||||
委托代理人 |
|
邮政编码 |
| ||||||
联系电话 |
|
电子邮箱 |
| ||||||
上年营业收入 |
|
员工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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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
注册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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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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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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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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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范围(主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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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范围(兼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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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账户开户行及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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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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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名称 |
等级 |
发证机关 |
有效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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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附件4磋商文件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证明资料
提供《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
填写须知
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
本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在前三年的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未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基本资格要求。
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本公司企业规模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
□本公司自愿入驻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遵守《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湘财购[2019]27号),如违反承诺,同意金融机构将增信保证划缴国库(非电子卖场采购活动项目不需勾选)。
公司(单位)名称(盖章)
年月日
机构代码、注册登记机构、日期、有效期、注册资本、地址、经济行业、经济性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签字)、身份证号、手机号:
授权代表人姓名(签字)、身份证号、手机号:
附件5 磋商文件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资料
无
四、货物或服务方案说明
包号
序号 |
货物名称(品目分类) |
制造商名称 |
型号规格 |
主要技术参数和技术指标 |
政策功能类型及编号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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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五、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包号
序号 |
磋商文件条目号 |
采购规格/商务条款 |
响应文件的规格/商务条款 |
响应与偏离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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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响应与偏离”应注明“响应”或“偏离”。
2、属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变动的内容在“说明”栏中注明。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六、提供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和清单表
附件6-1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包号)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制造商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1,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日期:年月日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附件6-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不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服务(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的服务)。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附件6-3监狱企业声明函
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 经销商、或代理商、或为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材料
(如有)
提供协议或授权函复印件或售后服务证明原件。
八、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
附件8-1报价一览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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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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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总报价人民币 |
大写:元人民币整 小写:元人民币整 | ||
2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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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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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附件8-2分项价格表
项目名称金额单位:元
序号 |
货物名称 |
品目代码 |
商品编码 |
品牌 |
型号规格 |
制造厂商 机构代码 |
中小企业 |
单价 |
数量 |
合计 |
政策功能编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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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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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金额合计:小写:
大写:
说明:品目代码是指货物《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分类代码,必须与采购文件的需求对应,否则报价有可能被拒绝。商品编码是指标准版商品条码(EAN-13码)。品牌和制造厂商指产品的品牌和生产厂商的组织机构代码。中小企业是指制造厂商为“中型企业”或者“小型、微型企业”。政策功能编码是指产品的中国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编号、节能标志认证证书号、两型产品编号。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九、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评分因素及标准证明材料和内容格式自拟
十、最后报价
序号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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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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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总报价人民币 |
大写:元人民币整 小写:元人民币整 | ||
2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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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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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说明:本表最后报价响应文件中无需提供,请供应商单独准备一份加盖公章及签字的空白表格备用。本表格涉及的报价部分可以在磋商开始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现场填写递交,但必须加盖单位公章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2、通过磋商,在采购需求无实质性变动的情况下,后一轮报价不能高于(可等于)前一轮报价,否则,将作无效报价处理。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