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通知公告

湘西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议事规则(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24-10-12 08:20:42 字体大小: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扛稳扛牢粮食安全重任,落实落细民主集中制,健全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提高重大决定决策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要求,现就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制定以下议事规则

一、集体决策基本原则

()坚持会议集体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坚持依法依纪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决策流程和议事规则,提高决策质量和水平。

二、集体决策事项范围

局党组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重大决策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大决定决策、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2.粮食和物资储备发展规划;

3.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年度安排,;

4.全局性机制体制改革、立法修规及粮食收储政策改革等事项;

5.局直属单位及行业重要评先评优事项;

6.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工作、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等重大事项;

7.局直属单位改革和对外合作重要事项;

8.局直属单位年度绩效考核事项;

9.上级决定、事关工作全局的重大事项;

10.级储备粮库点确定、计划下达、承储地点的调整;

11.级储备粮、级战略物资及应急物资储备的定点布局计划安排省级储备粮定点布局的建议,县市储备粮定点布局和规模的确定;

12.其他应由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重要干部任免

1.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职能职责和人员编制调整等事项;

2.局机关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调整、交流、考核、奖惩及录用;

3.局直单位副以上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调整、交流、考核及奖惩;

4.局直属公司领导班子配备、聘任、考核及奖惩;

5.后备干部推荐人选;

6.调训推荐人选;

7.其他应由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管理)事项。

()重大项目安排

1.局牵头组织申报、实施的级财政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包括“优质粮油工程”项目、“千亿产业”项目、“智能粮库建设”、“应急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粮食风险基金、州长专项等涉粮涉储专项资金的安排,各级专项投资项目的建设和规划及实施;

2.各类财政性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安排、不动产购置、大宗房屋修缮及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等;

3.局机关局直单位组织开展大型活动重大活动安排;

4.其他应当提交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大额资金使用

1.局机关年度预算及年终决算;

2.局机关一5万元以上的大宗物资设备采购;

3.局直属单位提请局党组研究的大额资金使用;

4.局机关专项支出(除正常性支出外)一次2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使用;

5.其他需要提请局党组领导班子研究的大额资金使用。

三、集体决策基本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酝酿决策

1.局党组成员个人提出的决策建议,以及局机关室、直属单位经局分管领导核定后提出的决策建议,报局党组主要负责人审核后,进入决策程序。局党组主要负责人提出的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2.局党组集体决策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认真分析、拟定决策方案。

3.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涉及多个室的事项,主办室应主动协调,如有必要,可召开专题性会议进行研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对涉及社会稳定的重大决策,应进行稳定风险评估。

4.选拔任用干部,局人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征求派驻纪检组的意见,派驻纪检组按照有关规定向局人事回复意见。涉及对局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和群团组织负责人的任用,局人事还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事先征求局机关党委的意见。

5.局“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会议召开前送达局党组成员,并保证其有充分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6.局党组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集体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提交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局党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2.在局党组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局党组成员应对决策事项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局党组成员可以书面表达意见。

严格执行末位表态决策制度,局党组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主持会议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应在其他党组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3.派驻纪检组、局机关相关职能,可视情况列席局党组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

4.对局党组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如实做好记录并存档。局党组成员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会议纪要等形式向局机关各相关直属单位、派驻纪检组通报。

5.局党组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务由局办公室统筹承办,负责议题征集、资料收集、资料印发、会务筹备、会议记录,并实行双记录,由局办公室、局人事科派专人同时分别记录,“三重一大”议题由人事科商办公室确定,会议纪要由局人事科草拟。

()执行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经局党组会议决策后,由局党组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局党组主要负责人明确局领导牵头。局党组主要负责人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

2.局党组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当坚决执行,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策相违背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策。

3.局党组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召开局党组会议报告未完成事项,局党组会议重新作出决策的,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集体决策监督检查

()局党组对局机关各室、直属各单位制定、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工作负总责。

()局党组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局党组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办法的情况列入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三)主动接受派驻纪检组的监督检查,提前邀请派驻纪检组列席局党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党组会纪要按时报送派驻纪检组知晓。

()局机关党委(纪委)、人事科、财务审计科、办公室等科室应根据职责,加强对局机关各室、直属各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及时与领导班子沟通。

()人事科应定期对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并将有关情况向局党组主要负责人和局党组会议报告。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局直单位领导班子要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实施办法,并定期向局党组报告贯彻情况。局党组应将局直单位制定、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情况,纳入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违反集体决策制度的责任追究

()决策严重失误,给国家、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决策而个人决定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导致形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5.执行决策中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6.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7.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对给本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等,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湖南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等进行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免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直属单位应当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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