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9/2024-00204
- 文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粮食和物质储备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4-08-27
- 签署日期:2024-08-27
- 登记日期:2024-08-27
- 发文日期:2024-08-27
关于印发《湖南省支持优质粮油工程升级版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关于印发《湖南省支持优质粮油工程升级版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
湘财建〔2024〕4号
各市州财政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有关单位:
《湖南省支持优质粮油工程升级版若干财政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湖南省支持优质粮油工程升级版若干财政政策措施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4年3月15日
附件
湖南省支持优质粮油工程升级版
若干财政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论述精神,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示范带动、集聚发展”的总体原则,整合财政资源,加强财金联动,支持引导粮食全产业链优化升级、提升粮食产业竞争力,促进粮油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粮食绿色仓储提升
(一)按照“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支持开展绿色仓储技术探索,推进省级储备粮低温绿色仓储升级改造,提高收储环节粮食品质保障能力。对承担国家试点任务的省级储备粮承储库点,按200万元/万吨的标准给予补助;对未承担国家试点的省级储备粮承储库点,按100万元/万吨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支持和鼓励市县自主开展重点骨干储备粮库粮食仓储设施提质升级,提升粮食储备安全保障。按实际投资额的40%,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万吨的标准给予市县后奖补。
二、支持粮食品种品质品牌提升
(三)按鼓励市县探索整县推进优势品种适度规模化种植,加快种植结构调整,推行优粮优价,促进粮食品质全面提升。对发展订单生产、粮食生产品种集中度提高、粮食商品量提升较大等工作成效明显的10个县市区(“优质粮油工程升级版”支持建设的示范县除外),每个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强化标准对产业发展的引领作用,对完成粮油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牵头(排名第一)单位,按照每项标准分别给予该单位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完成粮油类地方标准的牵头(排名第一)单位,每年择优选取不超过15个、按照每项标准给予该单位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支持和鼓励行业协会、科技创新联盟等机构和团体开展“湖南好粮油”产品遴选、团体标准制定、公用品牌宣传推介及展示展销、智库咨询服务等,提升行业科技创新能力,集中培育打造“洞庭香米”“湖南菜籽油”“湖南米粉”“湖湘杂粮”等公用品牌,提升湖南粮油美誉度。
三、支持粮食质量追溯提升
(六)支持省级粮油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建设,提升省粮油产品质量监测中心的检验能力、风险监测能力和行业技术指导能力。
(七)鼓励市县加强粮油质量安全检验和监测能力建设,对市县粮油检测站(中心)获得与其功能定位相匹配的主要粮食品种、主要质量指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后奖补,市、县单个站(中心)最高奖补分别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
(八)鼓励粮油类企业加大粮油产品质量检验和风险监测能力建设,对其设立且获得与其主要经营粮食品种相匹配的主要质量安全指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按米、面、油三个类别,分别择优选取1-2个机构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后奖补,且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支持粮食机械装备提升
(九)支持和鼓励装备制造企业开展粮食全链条生产装备标准化应用,提升智能化生产水平。对运用新工艺、新设备新建或改造传统装备生产线的,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后奖补,且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鼓励粮油企业实施粮食流通和加工设备现代化、智能化升级改造,支持开展粮食智能工厂、智能仓储、净粮入库等新技术、新装备的示范应用,有效推进粮食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推进节粮减损、节能降耗。择优对一定数量符合条件的粮油企业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后奖补,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支持粮食应急保障能力提升
(十一)加强省级粮食应急保障能力,采取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支持依托大型粮油加工企业、粮油产业集聚区等建设省级粮食应急保障中心。
(十二)健全粮食应急保障网络,增强粮食保供能力,对承担省级粮食应急保障任务的企业和市县成品粮承储单位,根据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给予适当奖补,支持提升应急保障能力。
六、支持粮食节约减损健康消费提升
(十三)支持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鼓励各类主体为种粮农民提供粮食代清理、代干燥、代储存、代加工、代销售“五代”服务,择优对一定数量辐射范围广、发挥作用好的项目,按照不超过总投资30%的标准给予后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四)实施粮油科技攻关“揭榜挂帅”行动,支持发挥市场主体积极性,重点解决一批制约粮油产业高质量发展面临的关键核心技术、“卡脖子”技术和前沿技术难题。择优遴选一定数量的技术攻关及成果转化类项目,根据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补助,且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七、支持示范引领和龙头带动
(十五)支持建设一批优质粮油工程升级版示范县,统筹推进“六大提升行动”。在稻谷主产区开展重点县示范创建,每个县累计支持不超过3000万元;在粮油生产或加工潜力大且财税贡献提升幅度大的地区开展特色县示范创建,每个县累计支持不超过1200万元。
(十六)支持引导省内粮油产业聚集发展,推动粮油加工业向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对粮油类年产值首次突破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以上且财税贡献提升幅度较大的粮油产业集聚区,对相关市县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七)充分发挥乡村振兴基金、油茶产业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支持采取市场化方式整合相关资源,重点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品牌影响力和行业带动力的粮油产业化企业,打造规模大、实力强、技术装备先进的大型粮油企业集团。对获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且投资期不低于三年的粮油产业化企业,按照投资额的10%且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在新三板挂牌、沪深北交易所(主板、创业板、北交所)上市、科创板上市的粮油产业化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建立协同推进长效机制
(十八)省财政厅、省粮食和储备局联合制定“优质粮油工程升级版”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和总体绩效评价,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十九)省财政厅、省粮食和储备局共同研究年度支持方案,下发申报指南,受理市县申请,下达支持资金;各市州、县市区财政、粮食和储备部门依据本地粮油产业发展实际,共同做好申报工作。各市县应统筹用好粮食风险基金、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等涉粮国省补助资金以及自有财力支持粮油产业发展,形成政策合力。
本政策措施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相关政策已明确实施期限或进行调整的,从其规定;同一单位(企业)同一项目(或同一建设内容)在其它渠道已获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的不予重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