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州粮食局窗口政务服务事项
一、事项名称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三、办件类型
承诺件
四、许可对象
单位和个人
五、许可数量
无限制
六、收费情况
收费标准:无
收费依据:无
七、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八、申请材料
(一)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取得(含延续、变更)《粮食收购许可证》,应当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表格/证照/文件/其它) |
份数 |
1 |
盖有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印鉴的相应表格 |
表格 |
2 |
2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
证照 |
2 |
3 |
资信证明文件 |
文件 |
2 |
4 |
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的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 |
其他 |
2 |
5 |
粮食质量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工具的有效证明 |
其他 |
2 |
6 |
检验人员、保管人员的有效证件 |
证照 |
2 |
7 |
粮食收购者属于新设立的企业,还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
其他 |
2 |
(二)个体工商户申请取得(含延续、变更)《粮食收购许可证》,应当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表格/证照/文件/其它) |
份数 |
1 |
盖有本人印鉴的相应表格 |
表格 |
2 |
2 |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
证照 |
2 |
3 |
资信证明文件 |
文件 |
2 |
4 |
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的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 |
其他 |
2 |
5 |
粮食质量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工具的有效证明 |
其他 |
2 |
6 |
检验人员、保管人员的有效证件 |
证照 |
2 |
九、许可依据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
2、《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
3、《湖南省粮食收购资格管理办法》(湖南省粮食局、工商局 湘粮法联[2005]31号)
十、许可条件
(一)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20万元以上经营资金的筹措能力,并具有较好的资信;
2、拥有或者能租借储存150吨以上并符合国家粮食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仓储设施;
3、具有与收购规模相适应的粮食质量检验检测设施和计量工具;
4、具有或者聘用具备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的人员。
(二)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2万元以上经营资金的筹措能力,并具有良好的资信;
2、具有水分测定仪、扦样器、天平、衡器等基本的粮食质量检验、计量器具,掌握其使用常识,能正确使用;
3、需要储存粮食的,还需要拥有或者能租借储存粮食的仓储设施,并具备粮食保管常识。
十一、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局州粮食局法规科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州粮食局初审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由科室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3、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科室负责人审核。
(三)时限:1个工作日。
B、实地勘察
(一)岗位责任人:州粮食局初审人员、项目承办人。
(二)岗位职责和权限:
1、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到现场进行实地勘察;
2、与所报材料相符合的,写出实地勘察报告,交科室负责人审核;
3、与申请材料不相符合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科室受理人员,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1个工作日。
C、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州粮食局分管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初审意见及实地勘察报告进行审核。
2、召集有关人员集体讨论,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将申办材料退回科室受理人员。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局长(重大事项由主管局党组集体讨论通过)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签发许可决定。
2、不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不予签发许可决定,将其申请材料全部退回科室,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1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州粮食局项目承办人员、法规科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或不许可文书后交法规科,由科室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十二、窗口地点
吉首市人民北路财政大厦四楼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十三、交通到达线路
乘1路、6路公交车至武陵山站下车即到
十四、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十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谭子明 0743—8251669
十六、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743-12342)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室(电话:0743-8222165)
十七、窗口单位网址
湘西自治州粮食局局网站(http://lsj.xxz.gov.cn/)
州粮食局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办事流程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
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要求申请人补齐
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受理条件要求

符合条件
不符合条件,退回窗口
符合条件
提出初审意见
不符合条件,退回初审
符合条件
提出同意意见
决定
符合法定条件 不符合法定条件
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