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粮食收购、在库保管与销售出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000014349/2020-00006
  • 文号:州粮储发〔2020〕31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粮食和物质储备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0-08-17
  • 签署日期:2020-08-05
  • 登记日期:2020-08-05
  • 发文日期:2020-08-05

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粮食收购、在库保管与销售出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湘西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时间:2020-08-05 08:17:27 字体大小:

 

各县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州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湘西自治州粮食收购、在库保管与销售出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湘西自治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0年8月5日


湘西自治州

粮食收购、在库保管与销售出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管理,规范我州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粮食收购、在库保管与销售出库行为,确保我州国有粮食储存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粮食收购、在库保管与销售出库操作流程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粮油储藏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湘西州地方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和政策性粮食代储企业。以上企业在粮食收购、在库保管与销售出库等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粮食为地方国有粮食仓储企业经营的所有粮食(包括政策性粮食和企业商品粮),以及代储企业代储的政策性粮食。

第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收购、储存、销售出库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及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粮食收储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粮食经营活动,承担粮食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

第五 企业在粮食收购入库、在库保管和销售出库过程中应加强粮食质量管理,全程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档案。粮食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从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第六条 粮食收储企业在粮食收购入库、在库保管和销售出库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储粮安全相关技术规范,实现企业安全生产和储粮安全。

第七条 粮食收储企业应全面使用智能粮食管理系统,加大科学、绿色储粮新技术和新办法的研究和运用,努力提升粮食收储现代化水平。

第二章 粮食收购(入库)管理

第八条 粮食入库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

检查、确认仓房符合粮食存储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清洁仓房及仓内设施,有活虫时应进行空仓消毒(消毒药剂及用量见《粮油安全储存守则》表1)。空仓消毒需制定方案,报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消毒后应做好隔离工作。

粮食收购入库前,清洁、调试好所需要的检化验设备以及计量、清理输送、粮情检测、地上笼、机械通风等储粮设备。及时安装好地上笼,地上笼接头部位及与地面接触处应用纱网或胶带堵塞绑定,避免粮食进入风道,影响机械通风效果。

在收购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购粮食的品种、等级、质量标准、收购价格、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电话等有关内容。

第九条 粮食企业建立粮食收购及销售经营台账,实行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制度(溯源制度)。粮食收储企业收购、销售粮食,应当填写《湘西自治州粮食收储企业粮食质量档案表》(详见附件1)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以下信息:粮食品种、粮食产地、收获年度、供货方、收购或入库时间、质量等级、水分、杂质、食品安全指标、存储货位及数量、销售去向、出库时间及其他有关信息。

收储企业收购入库粮食从2020年起全面实行“按车扦样,每车必检”的“先检后收”政策。

粮食入库必检项目(稻谷):镉含量、出糙率、整精米率、水分、杂质、黄粒米。其他粮食品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收购验质检验,可采用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快速检验方法。检验结果为国家标准临界值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检验方法进行复核检验。

地方储备粮收购(轮换)入库质量指标应当达到国家三级以上等级(含三级)。其中入仓粮食水分控制在14.0%以下,杂质控制在1.0%以内。对于水分含量超标的粮食,应干燥清理达标后入库。

不符合食品安全指标的粮食,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分仓储存,分类处置,不得作为地方储备粮收购(轮换)入库。

十一收购(轮换)入库粮食原则上应“两清两吹多扫”,企业没有条件的,应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整理达标后入库。

第十二条 入仓粮食应按种类、品种、等级、收获年度分仓储藏,新粮收购严禁“以陈顶新”、“ 转圈粮”等现象发生。

第十三条 通过机械输送入库的粮食,特别是通过高空补粮机等落差大的输送机输送的粮食,应在入粮口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自动分级,防止水分、杂质含量高的粮食聚集。

粮食入库期间,出现发热结露等异常粮情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

第十四条 单仓粮食入满后,应及时平整粮面,布置粮情测控系统,通风均温均湿,铺设粮面走道板等作业。

第十五条 收储企业粮食入库完毕,应上报粮权所属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粮食入库质量和数量验收。

粮食入库质量验收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方法进行。粮食入库质量检测委托州粮食质量监测中心或具有资质的县市粮食质量监测站执行。扦样(检测)应在入库完毕后1个月内完成。

粮食入库数量验收应认真查阅分仓分廒保管凭证及会计凭证,确认会计、统计、保管三账一致后进行库存核实、库贷核实,库存、库贷核实按全国粮食库存大清查流程进行。

质量、数量验收合格后,验收人员应在验收单上签字,验收单一式二份,企业一份,粮权所属管理部门一份。

第十六条 地方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粮食收购(轮换)入库质量验收检测项目要求如下:

(一)稻谷检测项目:

1、质量指标:出糙率、整精米率、水分、杂质、黄粒米、色泽气味;

2、存储品质:脂肪酸值;

3、食品安全指标:镉、铅、黄曲霉毒素B1。

(二)其它粮食品种:检测项目参照湘粮办执201976号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粮食入库质量检测由州粮食质量监测中心检测的,检测结束后应及时将检验报告一式二份送交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调控与储备科。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调控与储备科应及时将检验报告送达县市。县市收到检验报告后,将相关数据登记归档,并及时送达收储企业建档立案。

粮食入库质量检测由县市粮食质量监测站检测的,检测结束后,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检测结果汇总上报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调控与储备科,并送达收储企业建档立案。

第三章 在库粮食管理

第十八条 在库粮食管理全面贯彻 “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以常年实现“一符四无”为工作目标,坚持“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的原则,真正做到储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第十九条 结合我州实际,推广“春密闭、夏隔离、秋杀虫、冬降温”十二字粮食保防工作经验。

春密闭:春天气温回升,经过冬季降温的粮食,要防止外温影响,应做好仓房密闭工作。门、窗、粮面能密闭的尽量密闭。

夏隔离:夏天气温高,储粮害虫生命力旺盛,应做好隔离工作。仓房门窗、房顶等部位应采取填充隔热材料、添加遮阳物等措施加强密闭性,防止外温影响粮温。

秋杀虫:粮食过夏后粮温回升,仓内害虫开始滋生,秋季应做好杀虫工作。杀虫应彻底,以免影响冬季通风降温。

冬降温:冬季应充分利用外温低的优势,通过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大范围降低粮温。机械通风应采取间歇式通风方式,阶梯式降温。力争12月底大部分粮温降至20℃以下,1月底大部分粮温降至15℃以下。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三、七、十五”粮情检查制度,即“三天一小查,七天一大查,十五天全面检查,异常天气时时查”。 检查结束后应在粮情登记薄上登记,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三天一小查:保管员应准确检查粮情是否正常。配有粮情监测系统的仓库,应当使用米温计和湿度计对监测结果进行对比。

七天一大查:保管员除按“小查”检查温湿项目外,应检查仓内粮食色泽气味是否正常,粮堆是否结露、板结、霉变等情况。

十五天进行全面检查:保管员在粮库仓储部门负责人带领下,每半月对粮情进行全面检查,除做好“大查”检查的项目外,应检查害虫密度。

出现异常天气,尤其是刮风下雨时,保管员应及时进仓检查仓内门窗是否关闭,是否有漏雨、浸湿等现象。

粮库分管负责人每月对粮情进行全面检查,形成粮情分析报告,及时报告粮库主要负责人。

粮库主要负责人每季度对粮情进行全面检查或重点抽查,召开粮情总结分析会,形成粮库安全储粮报告,及时按规定上报。

发现安全储粮问题和隐患,应及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逐级督导整改。

第二十一条 仓内应设置防虫线和防虫网。在仓房门窗、排风扇口、通风口等处布置和喷施食品级惰性粉、溴氰菊酯或防虫磷等防虫剂,布设宽度大于10 cm的防虫线,用于日常防虫。在门窗处布设80目以上防虫网。

第二十二条 基本无虫粮或粮温不超过15 ℃的一般虫粮,不需进行杀虫处理,但应加强检测,做好防护工作。

粮温15℃以上的一般虫粮应在15天内进行除治,严重虫粮应在7天之内进行除治,危险虫粮应立即隔离并在3天内彻底进行杀虫处理。

第二十三条 熏蒸杀虫时,粮库仓储部门应根据害虫种类和虫粮等级,制定熏蒸方案,填报《湘西自治州粮油仓储单位储粮熏蒸方案备案申请表》(详见附件2),经粮库负责人审核后报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严格按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规范的要求组织实施。

实施熏蒸、气调作业前,应设置警戒线。粮库分管仓储工作负责人、仓储部门负责人、保管员(安全员)应当按照粮食熏蒸内容,逐项检查,签字确认。熏蒸投药后,有条件的库点,应定期检测气体浓度,必要时补充药量,确保杀虫效果。熏蒸作业完成后,由仓库保管员和仓储部门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

企业应修建药渣防渗处理池。散气及药渣处理按相关使用管理技术规范进行。

第二十四条 发热粮处置方式。通过粮温比较、虫霉检测、取样分析、感官检查等方法,综合判断发热原因。不同原因,采取相应处置措施:1.害虫引起的发热,应采取熏蒸防治措施杀灭害虫,再通风降低粮温;若粮温超过40℃,应先降温再杀虫。2.杂质多或后熟作用引起的粮堆发热,应清除杂质,杂质不易清除时可通过打探管通风降温,消除发热点。3.表层粮堆发生轻微结块发热时,粮面板结,松散度降低,应翻动粮面,开启门窗自然通风散湿散热;无自然通风条件的应密闭仓房,内部利用除湿机,吸湿散热。4.水分过高结块霉变引起的局部粮堆发热,应先采取机械通风、仓内翻倒、翻仓倒囤、谷冷通风或熏蒸抑菌等措施降低粮温,再采取就仓通风干燥或出仓晾晒、烘干等措施降低水分。5.全仓或粮堆大部出现结块发热,应及时翻仓倒囤,或出仓干燥。

第二十五条 结露处置方式。1.粮堆表层结露时,应翻动粮面,适时通风除湿。2.粮面密封膜内结露时,应揭开薄膜,晾干结露水,驱散粮面表层水分。3.仓顶仓壁结露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结露水流入粮堆。

第二十六条 高水分粮处置方式。粮食水分高于当地安全水分3个百分点以上的高水分粮,一般不得直接入仓储存。因气候条件等特殊原因收购的高水分粮,应通过晾晒、烘干机干燥、通风干燥、谷冷降温降水等方法将水分降至安全水分以下,再入仓储存。

储存期间,局部高水分粮,应采取机械通风、就仓干燥等降水措施。必要时局部挖掘粮食,移出粮仓晾晒干燥。

发现特殊粮情,仓储保管员和仓储管理部门应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进行处置,并及时上报。

第二十七条 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开展春季、秋季粮油储存质量和安全大检查。质量检测由州粮食质量监测中心负责,检测项目主要为黄粒米和脂肪酸值。检验报告送交归档等程序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四章  粮食出库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出库粮食必检制度。收储企业负责按照粮食扦样有关规定做好粮食扦样及送样工作,并对样品的代表性负责。样品检测由州粮食质量监测中心或有资质的县市粮食质量监测站实施,检测单位对样品检测结果负责。检测项目及检验报告送达程序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执行。销售出库的粮食应当与检验报告一致,检验报告随货同行。

出库检验的样品应当按照规定留存备检。报告有效期3个月,超过有效期的,应当重新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九条 企业销售粮食应签订合同,合同条款应明确粮食性质、品质及食品安全指标状况。

第三十条 企业销售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粮食时,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向销售具有资质的企业,并要求购买企业出具购入食品安全超标粮食加工及销售承诺书。

销售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粮食,企业应当及时向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严禁食品安全指标超过国家标准的粮食流入外省市场。严禁食品安全指标超过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第三十一条 企业通过批发市场竞价销售的粮食,应当提供与标的粮食质量、食品安全指标相符的检验报告,并通过一定形式在交易规则中明确告知使用范围、加工要求等。

第三十二条 销售出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粮食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标准,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第三十三条  实行粮食召回制度。企业发现其销售的粮食有害成分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召回已销售粮食,并记录备查。同时将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粮食出仓前,保管员应完成粮面粮膜、走道板、测温电缆、膜下熏蒸环流管道等器材的拆除、整理和存放工作,整理存放好储粮账、簿、卡。相关人员准备好出仓相关的设施设备。

第三十五条 保管员(出库管理人员)核查出库单、检化验单无误后,应及时安排出仓作业,做好出仓安全管理工作。

粮食出仓时,冷热粮面应常翻动,防止温差过大引起结露。应尽量减少机械碾压、抛撒等作业损耗。

第三十六条 粮食出仓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器材,打扫仓房场地,整理地脚粮。做到不留残粮,不留缝隙孔洞、杀灭储粮害虫,重点对虫茧、垃圾、蜘蛛网等进行清扫,不留死角。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粮食收购、在库保管与销售出库出现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储粮安全事故的按相关规定追责。

第三十八条 中央储备粮湘西州直属库有限公司除中央储备粮以外的其他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湘西州粮食收购、在库保管与销售出库管理办法》解读

 

附件1粮食质量档案样表.xlsx
附件2熏蒸备案申请表.xls
相关文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