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9/2021-00068
- 文号:州政办发〔2021〕33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粮食和物质储备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1-09-10
- 签署日期:2021-09-10
- 登记日期:2021-09-07
- 发文日期:2021-09-07
湘西自治州州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州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高新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
《湘西自治州州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7日
湘西自治州州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州级储备粮管理,有效调控本州粮食市场,根据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州级储备粮是指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控辖区内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的粮食和食用油。
州级储备粮包括原粮、成品粮(大米)和食用植物油。
原粮包含杂粮,杂粮的收储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从事州级储备粮收储、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二、职责分工
第四条 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牵头,会同州发改委、州财政局拟定州级储备粮规划和总量计划。
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州财政局、州农发行负责拟定州级储备粮油具体品种、数量、布局、费用补贴和动用方案,并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对州级储备粮的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州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州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州财政局负责安排州级储备粮的财政补贴,并对州级储备粮财政补贴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州农发行负责安排收储州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七条 州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房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与粮油收储功能、仓型、进出仓方式、运输工具相适应的仓储设施,以及配套的消防等安全设施;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质量等级检验仪器和场所;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等专业技术人员;
(五)管理规范,信誉良好,没有违法记录。
第八条 州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州级储备粮的管理制度;
(二)负责州级储备粮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州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三)按照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州财政局、州农发行下达的计划,组织州级储备粮的出库和入库,并将出入库计划的执行情况报送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四)准确、及时地向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州级储备粮库存数量、质量、储存仓廒和管理等情况;
(五)定期向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送会计、统计报表;
(六)根据州级储备粮储存年限和储备粮品质情况,向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年度轮换申请。
(七)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八)在州农业发展银行开设基本账户,实行贷款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库贷挂钩。
三、储存管理
第九条 州级储备粮储存库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因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确需调整,由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依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审核确定。
第十条 州级储备粮实行专仓挂牌、专仓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不得与非州级储备粮混存。
第十一条 州级储备粮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原粮质量应当符合国家中等质量标准(三等以上,含三等),成品大米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二级以上,含二级),菜籽油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四级以上,含四级)。
第十二条 州级储备粮实行出入库必检、在库抽检质量检查制度。承储企业必须建立粮食质量溯源登记管理制度。
扦样检验工作由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粮油质检机构进行。
第十三条 州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每年应当进行春、秋两季储粮安全自查,并将检查情况上报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四、储备费用
第十四条 州级储备粮的财政补贴包括贷款利息、保管费、出(入)库费、检测检验费、轮换价差、定额损耗、损失、仓储设施设备维修改造费等。
(一)贷款利息:州级储备粮入库时由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州财政局、州农发行共同核定入库成本,州农发行按核定成本和入库数量发放储备贷款,州财政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和拨付贷款利息。
(二)保管费:储备粮(原粮)100元/吨·年;成品粮(大米)400元/吨·年;菜籽油300元/吨·年。
(三)出(入)库费:储备粮(原粮)按当年收购或轮换出库、入库数量,财政分别补贴出库费50元/吨和入库费50元/吨。储备油按当年收购或轮换出库、入库数量,财政分别补贴出库费30元/吨和入库费30元/吨。
成品粮(大米)每年出入库费用按160元/吨包干。
(四)检测检验费、仓储设施设备维修费:州级储备粮检测检验费用、州本级仓储设施设备维修改造费用由州财政予以保障。所需要的检测检验费用、仓储设施设备维修改造费用由资金使用单位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申请,经州财政局、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核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拨付给资金使用单位。
(五)轮换价差:州级储备粮(原粮和油)轮换价差盈利全额上缴州财政充实粮食风险基金,如果发生了亏损,经州财政局、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共同核定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由州财政全额负担并及时拨付。
成品粮(大米)每年轮换价差按400元/吨包干,由州财政按年拨付给承储企业。
(六)定额损耗:定额损耗(原粮)由州财政负担,超过定额损耗部分由承储企业负担。储备粮保管时间在半年以内的损耗为0.65%,保管时间在半年以上至一年的损耗为1.2%,保管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定额损耗为1.75%;正常调运损耗0.3%。
(七)损失: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州财政局会同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核定后处理。
第十五条 州级储备粮的财政补贴在中央下达的州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中央下达的州级粮食风险基金不足部分,列入州本级财政预算,纳入州级粮食风险金管理。
州财政局每季度拨付一次贷款利息和保管费。
五、轮换管理
第十六条 储备粮轮换必须实行计划管理均匀轮换,每三年一个轮换周期,每年轮换三分之一;食用植物油每两年轮换一次。
成品粮每三个月至少轮换一次。承储企业根据市场供求和储粮品质情况,可适当增加轮换频次,确保储粮安全。
探索建立优质稻储备,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州级储备粮(原粮和油)轮换原则上采取网上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轮换,由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州财政局和州农发行共同审定轮出销售最低限价、轮入收购最高限价,授权承储企业委托有资质的省级及省级以上粮食批发市场组织实施。
新增州级储备粮规模(原粮和油)其收购采取上述同等方式进行。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州财政局、州农发行按公开竞价结果共同核定新增州级储备粮入库成本。
第十八条 轮换按“实物兑换、成本不变”的原则采取同品种等量轮换。如遇特殊情况需串换品种,承储企业应当向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申请,经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州财政局、州农发行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轮换期限不超过7个月(原粮和油),包含竞价销售出库期、轮空期和招标采购入库期。
第二十条 轮换任务完成,承储企业提出书面验收申请报告后,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州财政局和州农发行联合对轮换入库的品种、数量、质量进行验收。
六、储备动用
第二十一条 州级储备粮动用权属于州人民政府,未经州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州级储备粮:
(一)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动用的;
(三)州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州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州级储备粮的动用,由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农发行提出方案,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产生费用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动用州级储备粮产生的价差盈利全额上缴州财政充实州级粮食风险基金,动用产生的价差亏损以及人、财、物等费用由州财政据实负担。
七、监管检查
第二十五条 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承储企业承储的州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品种和储存安全实施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州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州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州财政局、州农发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参照《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若有修订则按新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一)不及时下达州级储备粮收购、销售或者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不及时、足额拨付州级储备粮贷款利息、保管费、出入库费、检测检验费、轮换价差、定额损耗、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以及动用产生的价差和动用费用的;
(三)擅自改变州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或者动用命令的;
(四)发现州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存在问题,不责成承储企业及时纠正或者处理的;
(五)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二十七条 州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参照《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若有修订则按新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一)未执行州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或者入库粮食未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的;
(二)对承储的州级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或者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粮食陈化变质的;
(三)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熏蒸剂、防护剂等化学药剂的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五)虚报、瞒报州级储备粮数量的;
(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
(七)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和擅自动用储备粮的;
(八)以储备粮担保、清偿债务的。
第二十八条 破坏州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州级储备粮,参照《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若有修订则按新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八、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农发行负责解释。县市级储备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湘西自治州州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