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000014349/2022-00005
  • 文号:州粮储联〔2022〕47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粮食和物质储备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2-12-14
  • 签署日期:2022-12-14
  • 登记日期:2022-12-14
  • 发文日期:2022-12-14

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湘西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时间:2022-12-14 11:08:02 字体大小:


各县市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农发行

湘西自治州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湘西自治州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湘西自治州分行

  

                                   2022年12月14


  

湘西自治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主动适应粮食收储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大粮食市场化收购信贷支持力度,增强粮食企业融资和风险化解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意见》(国办发〔2017〕78号)文件精神及省、州相关要求,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以下简称“信用保证基金”),是指在全范围内由政府适当出资,引导符合条件的粮食购销、加工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缴存于农发行湘西州分行专设账户,专门用于为粮食购销、加工企业提供融资增信,防范粮食市场化收购贷款风险的基金。

第三条  信用保证基金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原则。建立“政府引导、州县共建、企业自愿、银企协作、互利共赢、风险共担、合规有效、市场运作”的管理机制,通过政府引导,推进多方筹集资金,完善共同管理模式。

(二)企业自愿原则。企业自主决定参与信用保证基金,由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进行资格认定。

(三)互利共赢原则。有益于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有益于引导信贷资金入市收购,有益于粮食经营企业融资增信和银行防控贷款风险。

(四)风险共担原则。促进信用保证基金市场化收购中的各方主体共同应对、承担、化解资金风险。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成立州、县(市)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小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小组”)。州基金管理小组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牵头财政、农发行湘西州分行为成员单位;县(市)基金管理小组由县(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县(市)财政局、农发行县支行为成员单位。各级基金管理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有关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  明确职责分工。州基金管理小组负责制定、解释、修订基金管理办法,调整、补充基金额度,认定参与企业资格,监督基金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对基金代偿和退出事宜进行审查,与参与粮食企业签订基金合作管理协议。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牵头组织、综合协调;财政局负责筹集级财政出资、监督基金使用;农发行湘西州分行负责制定企业贷款基本条件,及时审批、投放贷款,在粮食收购期间定期向州基金管理小组通报贷款审批、投放和收回等情况,并按对参与企业进行3A评级县(市)基金管理小组负责县(市)财政出资部分的筹集、调整和补充,辖区内粮食企业准入把关,收储库点的认定资格审核,受理审核本辖区基金退出和代偿申请初审,定期对贷款粮食企业进行库贷挂钩情况核查,配合进行资金追缴代偿等。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六条  基金规模。基金规模暂定100万元,其中:级财政出资20万元,自愿参与县市级财政出资10万元,自愿参与企业每户出资20万元50万元,并以此为限承担代偿责任。

第七条  资金来源。财政和县(市)财政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出资。参与企业用自有资金出资,严禁使用贷款资金、借入资金、职工及社会集资、预收货款等非权益性资金出资。

第八条  参与企业。符合农发行贷款基本条件的粮食流通和加工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由县(市)基金管理小组初审,报州基金管理小组认定资格。

第九条    基金缴存。基金缴存起点额度为20万元,原则上每户企业认缴额度不超过50万元。基金产生的利息(包括企业缴存资金产生的利息和政府出资产生的利息)不增加基金份数,利息增值收益按基金份数分享。政府出资产生的利息用于增加基金资本金,部分利息可用于必要的基金管理性支出,如:审计费、律师费、追缴费、调研费等,按实际发生列支。基金单位净值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第十条  基金归集管理。基金实行专户管理,由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农发行湘西州分行开设基金专户,归集信用保证基金。州、县(市)财政出资和企业出资缴存至上述基金专户,采取封闭运行的方式,即基金仅限于提供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业务的担保及代偿,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坐支或用作其他用途。基金存款按农发行利率有关政策及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有关要求执行。企业缴存的信用保证基金归集,由县(市)发改局协助企业按时归集,统一划入信用保证基金专户,原则上存期1年。

  

第四章    资格认定

第十一条  基本条件参与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体准入时须按农发行相关信贷制度规定执行):

1.基本资格。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粮食购销、加工企业,开展稻谷、小麦、玉米和杂粮等粮食收购业务,在农发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按要求在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完成粮食收购企业备案

2.注册资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及以上,其它性质的企业注册资本在300万元及以上。

3.仓储能力。有一定粮食仓储和保管能力

4.财务状况。符合农发行有关规定,原则上企业融资后资产负债率在75%以下,承储地方储备任务导致政策性亏损的负债可予以剔除。

5.信用状况。企业法人以及实际控制人道德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无参与高利贷行为,无购买期货等高风险经营行为,无重大民事经济纠纷及涉诉案件。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无涉黑、涉毒、涉赌等违法、违规记录。

6.信用等级。企业的银行信用等级为L12级及以上、税务等级为B级及以上(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新设立单位纳税信用等级需为M级)。

第十二条    审批流程。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参与信用保证基金,提供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对企业的财务审计报告,并填报《湘西自治州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缴存申请审核表》(附件2),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基金管理小组初审,再由州基金管理小组复审,经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官方网站公示无异议后州基金管理小组县(市)基金管理小组、参与企业共同签订信用保证基金合作管理协议(附件1)。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十三条    增信额度。农发行湘西州分行按企业信用保证基金认缴到位金额的10-15倍发放粮食市场化收购增信贷款,具体贷款放大倍数,根据企业信用评级、盈利水平、风险承受能力和资金需求等情况综合研究确定。企业取得的粮食市场化收购贷款为信用贷款,原则上按中国人民银行及农发行利率有关政策执行。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原则上不办理展期及借新还旧。

第十四条  贷款用途。参与企业利用信用保证基金增信取得的贷款,只能专项用于粮食的市场化收购。

第十五条  贷款审批。农发行湘西州分行应简化办贷手续,优化工作流程,在取得评级授信资格的前提下,5-10个工作日内审批发放贷款。

第十六条  日常管理。农发行湘西州分行、州粮食粮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要紧密合作和信息共享,认真履行管理责任,强化增信贷款业务管理,确保企业做到库贷相符、购贷销还、资金安全。

  

第六章  资金追缴、基金代偿及损失认定

第十七条    还贷通知。贷款到期前15个工作日内,农发行湘西州分行相关部门或企业所在支行应向贷款企业送达归还贷款书面通知,贷款到期前至少履行两次催款义务。企业确认到期日无法足额归还贷款的,农发行湘西州分行应书面通知州基金管理小组

第十八条    资金追缴。企业贷款逾期超过15个工作日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协助农发行依法及时启动资金追缴程序,县(市)相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依法依规向贷款逾期企业进行资金追缴

第十九条    代偿原则。到期未收回的贷款,由信用保证基金适当进行过渡性代偿。代偿资金原则上由被代偿企业在代偿发生后1年内全额补充到位。

第二十条    代偿顺序。先使用逾期企业自身缴存的资金,不足部分由信用保证基金政府出资部分代偿,代偿的金额不超过扣除企业自身缴存部分后剩余未还贷款额度的70%。剩余未偿贷款,由启动代偿追索后追索回的资金偿还。

第二十一条    代偿手续。

(一)启动代偿。贷款逾期30日后,农发行湘西州分行会同贷款企业提出对贷款未偿还部分通过信用保证基金进行代偿的申请(附件3),报县(市)州基金管理小组审批后,符合代偿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过渡性代偿。

(二)代偿追索。基金代偿后,由州基金管理小组采取必要的经济、法律手段继续对贷款企业进行债务追索,追索回的资金不足以全部偿还银行贷款及基金代偿资金的,按50%偿还银行贷款,50%偿还基金代偿资金。贷款企业足额偿还信用保证基金代偿资金,并按贷款银行加罚息标准承担代偿日至偿还日期间的利息费用,在补足基金份额后,可继续保留参与企业资格。

(三)损失认定和核销。州基金管理小组在采取必要措施后,超过一年仍未能追索回的部分(含相关费用),依据法院判决、清算组清算、债权人公告等方式确认损失并履行核销程序。基金发生净损失由实行风险共担的基金出资各方按基金出资比例承担。

第二十二条    存在下列事项,不予代偿。

(一)贷款银行由于自身原因导致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或抵(质)押无效,由此发生经济损失的;

(二)贷款银行存在串通企业恶意欺骗由此发生经济损失的;

(三)贷款银行实际放款额超过增信担保额度以外部分不予代偿;

(四)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代偿项目。

  

第七章    基金退出、补充和奖惩机制

第二十三条    退出条件。信用保证基金应保持相对稳定,持续运作。企业认缴后,原则上不得退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退出。

(一)未通过资格审批,自行缴纳基金的,可申请全额退还;

(二)通过资格审批,缴纳基金但未签订协议的,可申请全额退还;

(三)通过资格审批、签订协议并缴纳基金后,未通过贷款审批,或通过审批后一个月内未贷款并提出退出申请的,可全额退还;

(四)除上述情况外,在基金1年期满或贷款银行收回该基金所有参与企业全部贷款本息后,参与企业可根据基金单位净值按出资份额收回出资,或将出资继续保留在账户,参与下一年度信用保证基金运作。

第二十四条    退出申请。符合退出条件的,企业需向县(市)州基金管理小组提出书面申请(附件4),说明申请退出原因、申请退还金额,并附联系人、联系电话及收款单位名称、开户行、银行账号等汇款信息,汇款信息必须与初始缴纳基金时信息保持一致。

第二十五条    审核批准。基金管理小组在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未通过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奖惩机制。

(一)对当年未使用信用保证基金代为偿还贷款的企业,在以后约定期限内再申请贷款时适当提高放大倍数。

(二)对拒不执行还款计划,恶意逃避银行债务的参与企业,按规定将该企业及其相关管理人员提交相关部门列入违法经营的“黑名单”属于国有企业的,建议其主管部门依党纪政纪严肃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参与企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当代偿资金额度达到基金规模20%时,州基金管理小组应认真分析研判,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建立健全机制,切实加强风险防控。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基金核算。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信用保证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

第二十八条    财务监督。财政局履行财务监督检查职能,每年不定期对基金财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产生的相关费用从基金利息中列支。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协议管理。信用保证基金的管理使用事项,由涉及各方以协议形式约定。

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州基金管理小组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贷款企业应主动接受州基金管理小组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州基金管理小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湘西自治州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合作管理协议(示范文本)

  2.湘西自治州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缴存申请审核表

  3.湘西自治州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代偿申请审核表

  4.湘西自治州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退出申请审核表


  

附件1

  

湘西自治州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

合作管理协议

(示范文本)

  

甲方(湘西自治州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小组):

负责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县市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小组):

负责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丙方(参与企业):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为支持国家粮食收储制度改革,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保护农民利益,解决市场化条件下粮食收购资金融资难、融资贵问

题,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作管理协议:

一、合作事项

根据《湘西自治州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甲方、乙方、丙方统筹考虑当地粮食收购量、企业经营水平和政府财力等情况,由县(市)政府、丙方共同出资成立信用保证基金,并由甲方、乙方负责共同管理,专门向丙方发放贷款提供风险担保。

二、基金设立

(一)依丙方申请,经县(市)州基金管理小组审批,确认丙方在信用保证基金中认缴出资  万元(大写:万元整)。

(二)信用保证基金由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归集管理,在农发行湘西州分行开设信用保证基金账户,(以下简称“基金账户”)账户  ,账号:    。该基金账户仅限于提供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业务的担保及代偿,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坐支或用作其他用途。

(三)信用保证基金应保持相对稳定,持续运作。信用保证基金设立期间,动态最大承担贷款损失为基金实际出资额,即基金对外风险责任余额总量不超过实际出资额。

(四)到期未收回的贷款按程序由信用保证基金代偿。信用保证基金偿还贷款是过渡性的代偿,县(市)州基金管理小组依法采取必要的经济、法律手段继续对贷款企业进行债务追索。

三、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及义务负责制定、解释、修订基金管理办法,调整、补充基金额度,认定参与企业资格,监督基金管理使用情况,对基金代偿和退出事宜进行审查,与参与粮食企业签订基金合作管理协议。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牵头组织、综合协调;财政局负责筹集级财政出资、监督基金使用;农发行湘西州分行负责制定企业贷款基本条件,及时审批、投放贷款,在粮食收购期间定期向州基金管理小组通报贷款审批、投放和收回等情况

(二)乙方权利及义务负责县(市)财政出资部分的筹集、调整和补充,辖区内粮食企业准入把关,收储库点的认定资格审核,受理审核本辖区基金退出和代偿申请初审,定期对贷款粮食企业进行库贷挂钩情况核查,配合进行资金追缴代偿等。

(三)丙方权利及义务

1.丙方应使用自有资金缴纳信用保证基金,严禁使用贷款资金、借入资金、职工及社会集资、预收货款等非权益性资金缴纳信用保证基金。

2.丙方可按规定申请粮食市场化收购增信贷款。

3.丙方在贷款银行收回信用保证基金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后,可根据原缴纳份额比例收回出资,或将出资继续保留在账户,参与下一年度基金运作。

4.丙方不能按期还款导致需要使用基金代偿的,首先要向甲乙两方提交书面申请,经甲乙两方同意后,优先使用丙方认缴的基金出资额代偿,不足的再以甲乙两方认缴的基金出资额代偿,代偿的金额不超过扣除企业自身缴存部分后剩余未还贷款额度的70%。使用基金代偿的,丙方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提交甲乙两方进行审查备案并接受甲乙两方监督,依法履行还款义务,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5.丙方应接受和配合甲乙两方对其生产经营、粮食库存、财务情况、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四、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1年。

(一)到期未收回的贷款由信用保证基金进行过渡性代偿,先使用丙方缴存的资金,不足部分由信用保证基金政府出资部分代偿,代偿金额不超过扣除企业自身缴存部分后剩余未还贷款额度的70%。

(二)基金代偿后,甲乙两方依法采取措施向丙方追缴代偿资金,代偿的资金额度由丙方在代偿发生后一年内全额补充到位。

五、违约责任

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任何一方除遇不可抗力,不得擅自毁约,擅自毁约作违约论,违约方需向守约方赔偿损失。

六、附则

(一)建立联系机制,负责协商解决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甲方联系人:    ,联系话:  乙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丙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本协议执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均有权将该争议提交法院进行诉讼,在争议解决过程中,除有争议的条款外,其他条款继续履行。

(三)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

  

  

  

  

  

  

甲方(州基金管理小组):(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乙方(基金管理小组):(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丙方(参与企业):(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约时间:      


  

附件2

  

湘西自治州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

缴存申请审核表

  

附件3

湘西自治州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

代偿申请审核表

企业名称(公章)



地址



企业性质



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



注册资本



仓储能力



企业经营期



存货周转率



信用等级



资产负债率



有无重大经济纠纷



有无不良诚信记录



农发行账户信息



申请缴存保证基金金额



农发行县支行

受理审核意见

负责人:

县市基金管理小组

初审意见

负责人:

农发行湘西州分行审核意见

负责人:

州基金管理小组审核意见

负责人:月  

附件4

湘西自治州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

退出申请审核表

企业名称(公章)



地址



企业性质



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



缴存保证基金金额



贷款金额



贷款发放时间



贷款到期日



申请代偿金额



农发行县支行

受理审核意见

负责人:

县市基金管理小组

初审意见

负责人:

农发行湘西州分行审核意见

负责人:

州基金管理小组审核意见

负责人:

企业名称(公章)



地址



企业性质



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企业性质



注册资本



缴存保证基金金额



资产负债率



有无重大经济纠纷



累计贷款金额



农发行账户信息



申请退出原因



农发行县支行

受理审核意见

负责人:

县市基金管理小组

初审意见

负责人:

农发行湘西州分行

审核意见

负责人:

州基金管理小组审核意见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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